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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苑酒店

    浙江梅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318号杭州师范大学学术交流中心B座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卫公罚〔2020〕76号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卫公罚〔2020〕76号被处罚人:浙江梅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6日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318号杭州师范大学学术交流中心B座的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1.你单位处于正常营业状态;2.正在上岗的前台从业人员陆某现场未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根据以上情况,本机关以你单位涉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为由,经审批依法于2020年8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9月8日,被委托人陈某受你单位委托,接受了询问调查。在询问调查中,陈某确认了陆某于2020年8月26日在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在你单位上岗的事实,并供述其已及时整改,于2020年8月31日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同时提供了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夏某和陈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陆某的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现已查明:你单位存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陆某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事实。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据组1:2020年9月8日,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证明:你单位主体适格;证据组2:2020年9月8日,授权委托书和陈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证明:陈某受你单位的委托前来处理本案有关事项;证据组3:2020年8月26日,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证据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依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上岗的前台从业人员陆某现场未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证据组4:2020年8月26日,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0003022)1份。证据证明:对你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证据组5:2020年9月8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陈某)和陈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证明:对陈某调查询问,确认陆某于2020年8月26日在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在你单位上岗的事实;证据组6:2020年9月8日,陆某的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证据证明:你单位已及时整改。2020年9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杭卫公罚告〔2020〕7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视作放弃陈述和申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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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8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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