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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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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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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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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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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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佛山市奥斯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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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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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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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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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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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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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天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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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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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佛山市奥斯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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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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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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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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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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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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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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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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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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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陈强 陈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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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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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5执异36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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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执异36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鸿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林文玲 广州市鸿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一 郑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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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605执异361号林文玲、郑震、广州市鸿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文玲、郑震、被执行人广州市鸿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1)粤0605执异361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605执异361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申请人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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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2 |
(2021)粤0105执保680号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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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保6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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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保680号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保680号【原案号(2020)粤0105民初31719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539440062021-05-2816:46:38:668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1)粤0105执保680号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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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3 |
(2021)粤0605执异36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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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执异361号 | - |
原告- 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鸿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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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605执异361号林文玲、郑炳林、郑震、郑名彪、广州市鸿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文玲、郑炳林、郑震、郑名彪、被执行人广州市鸿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1)粤0605执异361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605执异361号案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申请人请求:追加被申请人林文玲、郑炳林、郑震、郑名彪为(2020)粤0605执31126号案件被执行人。本案由审判员张尚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柏少凡、伍凤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请于公告期满的三日内提交本院,逾期提供或不提供的,本院将依法对本案进行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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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4 |
(2017)粤0606民初1442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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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44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陈强 陈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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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强、陈荣: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强、陈荣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将民事判决书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5299.92元及违约金(从2017年4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两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强在未出资21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出资9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674.87元,由被告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江公司负担,被告陈强在未出资21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出资9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递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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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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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917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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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邓伟权 邓雪兴 岑贤安 邓俊彬 汤沛德 吴启强 被告- 邓满基以 覃英明 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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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917覃英明: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邓伟权、吴启强、汤沛德、岑贤安、邓雪兴、邓俊彬因与被上诉人邓满基以及原审第三人覃英明、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917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4746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邓满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邓伟权、吴启强、汤沛德、岑贤安、邓雪兴、邓俊彬支付2627218.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实际欠付的款项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2年11月12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三、确认邓伟权、吴启强、汤沛德、岑贤安、邓雪兴、邓俊彬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款项的分配比例为10:10:15:15:10:1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908.87元,由被上诉人邓满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817.74元,由被上诉人邓满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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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8 |
6 |
(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917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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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4746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汤沛德 邓伟权 邓雪兴 吴启强 邓俊彬 岑贤安 被告- 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邓满基以 覃英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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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917覃英明: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邓伟权、吴启强、汤沛德、岑贤安、邓雪兴、邓俊彬因与被上诉人邓满基以及原审第三人覃英明、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917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4746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邓满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邓伟权、吴启强、汤沛德、岑贤安、邓雪兴、邓俊彬支付2627218.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实际欠付的款项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2年11月12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三、确认邓伟权、吴启强、汤沛德、岑贤安、邓雪兴、邓俊彬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款项的分配比例为10:10:15:15:10:1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908.87元,由被上诉人邓满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817.74元,由被上诉人邓满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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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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