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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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贵州中意电讯通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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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执388号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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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12-07 |
2 |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江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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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02执4396号 | - |
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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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19-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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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防工程综合管理处、贵州中意电讯通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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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02执3948-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贵阳市人防工程综合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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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2019-11-07 | 2019-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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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贵州中意电讯通讯服务有限公司、贵州中意电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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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1民初1400号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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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22 | 2019-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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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防工程综合管理处与贵州中意电讯通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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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102民初1266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贵阳市人防工程综合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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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2019-01-08 | 2020-04-2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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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黔0102执4396号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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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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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民初2224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当事人- 北京山河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合江巨森索具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中意电讯通讯服务有限公司 江河 贵阳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万嘉银商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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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诉被告贵州万嘉银商通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中意电讯通讯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江巨森索具包装有限公司、北京山河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江河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01民初222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一份。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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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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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民初21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当事人- 贵州斯迪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合江巨森索具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王会军 江河 贵阳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中意电讯通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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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诉被告贵州斯迪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意电讯通讯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江巨森索具包装有限公司、江河、姜锡武、王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黔01民初2153号,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贵州斯迪尔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5000000.00元,利息4727869.86元(利息包含正常利息、罚息及复利,暂算至2020年6月20日,之后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共计19727869.86元;2、依法判令被告贵州斯迪尔商贸有限公司依照借款合同第九条9.1、9.3款之规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167500.00元(违约至贷款到期日次日2017年6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以贷余额为基数,每日按贷款余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直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3、依法判令被告贵州中意电讯通讯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江巨森索具包装有限公司、江河、姜锡武、王会军未第一、二、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上诉金额合计:27895369.8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4日上午9点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小法庭(五)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参加,本院将进行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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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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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民初2151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当事人- 贵州中意电讯通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贵阳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姜锡武 王会军 贵贵州中意电讯通讯服务有限公司 江河 合江巨森索具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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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与被告合江巨森索具包装有限公司、贵贵州中意电讯通讯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河、姜锡武、王会军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黔01民初2151号,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合江巨森索具包装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5000000.00元,利息4727869.86元(利息包含正常利息、罚息及复利,暂算至2020年6月20日,之后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全清之日止),共计19727869.86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合江巨森索具包装有限公司依照借款合同第九条9.1、9.3款之规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167500.00元(违约金自贷款到期日次日2017年6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以贷款余额为基数,每日按贷款余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直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三、依法判令被告贵贵州中意电讯通讯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河、姜锡武、王会军为第一、二、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上述金额暂合计:27895369.8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6月16日上午9:00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小法庭(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参加,本院将进行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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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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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民初21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当事人- 贵州斯迪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中意电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贵阳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中意电讯通讯服务有限公司 王会军 江河 合江巨森索具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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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诉被告贵州斯迪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意电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贵州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江巨森索具包装有限公司、江河、姜锡武、王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黔01民初2153号,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贵州斯迪尔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5000000.00元,利息4727869.86元(利息包含正常利息、罚息及复利,暂算至2020年6月20日,之后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共计19727869.86元;2、依法判令被告贵州斯迪尔商贸有限公司依照借款合同第九条9.1、9.3款之规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167500.00元(违约至贷款到期日次日2017年6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以贷余额为基数,每日按贷款余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直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3、依法判令被告贵州中意电讯通讯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江巨森索具包装有限公司、江河、姜锡武、王会军未第一、二、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上诉金额合计:27895369.8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4月28日上午9点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小法庭(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参加,本院将进行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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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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