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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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蒋百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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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民初17645号之一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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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08-12 |
2 |
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艾比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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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17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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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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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与益阳市资阳区一加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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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9知民初6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一加生鲜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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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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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白下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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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民辖116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原告-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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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5-31 |
5 |
115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白下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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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民辖115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原告-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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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5-31 |
6 |
113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白下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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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民辖113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原告-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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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5-31 |
7 |
111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白下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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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民辖111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原告-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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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5-31 |
8 |
117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白下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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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民辖117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原告-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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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5-31 |
9 |
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白下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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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民辖110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原告-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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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5-31 |
10 |
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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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4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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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3-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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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35055号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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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505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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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5055号张婵珍: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婵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一份。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准许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联系人:林玉梅0755-21981382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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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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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169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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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169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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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1690号谢晶晶: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晶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169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3562702号,第18874011号,第18873957号的商标专用权,并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依法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侵犯原告第13562702号,第18874011号,第18873957号商标权的产品链接。3、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2960.47元(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证据保全费等维权合理开支)。4、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时间与举证期间均为公告届满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7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八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法院联系人:陈渊琦电话:0755-2899274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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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3 |
(2021)粤0304民初3006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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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0068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张智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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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0068号张智鹏: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智鹏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对原告第14220551A号、第45712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整;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诉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6日14时30分,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开庭地点,逾期将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张贴人雷桂森吴柳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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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4 |
(2021)粤0307民初1417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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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17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艾比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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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4174号深圳市艾比德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艾比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417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3149373号、第133649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14174号民事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额转简易)。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并定于2021年07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新)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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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5 |
(2019)粤0307民初2378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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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378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专讯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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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3788号深圳市专讯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19)粤0307民初2378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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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
6 |
(2019)粤0307民初2378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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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378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廖木森 深圳市专讯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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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廖木森、深圳市专讯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3562702号、第18873957号、第188740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其中维权成本为10000元,经济损失为4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4、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23788号民事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5月19日14时3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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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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