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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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丁兆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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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执异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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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2-30 |
2 |
汪钟波、陈燕、邵腾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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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执恢58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汪钟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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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06-02 |
3 |
汪钟波、陈燕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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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再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汪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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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12 | 2020-06-08 |
4 |
中信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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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5执恢3773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中信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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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19-12-21 | 2020-03-03 |
5 |
杭州荟铭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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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民终307号 | 票据纠纷 |
上诉人-杭州荟铭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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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05 | 2020-01-09 |
6 |
夏建辉、杭州市拱墅区利尔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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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执异7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夏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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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9-11-19 | 2020-06-09 |
7 |
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邵腾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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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6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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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6-27 | 2019-07-09 |
8 |
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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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6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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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19-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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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冷拉型钢有限公司、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皇冠王车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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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126号之六 | - |
申请执行人-杭州滨江冷拉型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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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1-16 | 2019-09-03 |
10 |
戴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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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8执34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戴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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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8-10-31 | 2018-12-1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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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京0105执恢3773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01 | 详情 |
2 | (2018)浙0108执34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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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9民再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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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再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汪钟波 再审被申请人- 陈燕 邵腾锋 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皇冠王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陈春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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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燕、邵腾锋、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皇冠王车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春水: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汪钟波诉原审被告陈燕、邵腾锋、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皇冠王车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春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9民再2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一、撤销本院(2015)杭萧商初字第1239号民事调解书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二、驳回汪钟波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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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2 |
(2017)浙01民初18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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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初1874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杭州荟铭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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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敏、戴雅飞、谢利森: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荟铭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你们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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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
3 |
(2017)浙0109民初13487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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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348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滨江冷拉型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皇冠王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双子塔进出口有限公司 陈春水 陈燕 陈烈 邵腾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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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二路67号)、浙江皇冠王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二路)、浙江双子塔进出口有限公司(住余姚市临山镇临浦村)、陈春水(住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襄七房村镬底池98号)、陈燕(住址同陈春水)、陈烈(住址同陈春水)、邵腾锋(住余姚市临山镇临浦村闸东一区7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滨江冷拉型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皇冠王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双子塔进出口有限公司、陈春水、陈燕、陈烈、邵腾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9民初134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滨江冷拉型钢有限公司代偿款100025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浙江皇冠王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双子塔进出口有限公司、陈春水、陈燕、邵腾锋对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各自按六分之一的比例向杭州滨江冷拉型钢有限公司清偿;三、驳回杭州滨江冷拉型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15元,由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浙江皇冠王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双子塔进出口有限公司、陈春水、陈燕、邵腾锋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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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8 |
4 |
(2017)浙0109民初94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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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9463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杭州煊棠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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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二路67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煊棠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杭州煊棠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2000万元,并以200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5年2月25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1日止的利息损失2269166.66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共计22269166.66元;2.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8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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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2 |
5 |
(2017)浙0109民初134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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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348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滨江冷拉型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皇冠王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双子塔进出口有限公司 陈春水 陈燕 陈烈 邵腾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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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二路67号)、浙江皇冠王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二路)、浙江双子塔进出口有限公司(住余姚市临山镇临浦村)、陈春水(住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襄七房村镬底池98号)、陈燕(住址同陈春水)、陈烈(住址同陈春水)、邵腾锋(住余姚市临山镇临浦村闸东一区7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滨江冷拉型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皇冠王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双子塔进出口有限公司、陈春水、陈燕、陈烈、邵腾锋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归还杭州滨江冷拉型钢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00.2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日止的利息;2.陈春水、陈燕、陈烈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浙江皇冠王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双子塔进出口有限公司、邵腾锋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各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2月7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你们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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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1 |
6 |
(2016)浙0108民初58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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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583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戴峰 被告- 邵腾锋 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张佳慧 浙江皇冠王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陈燕 陈春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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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腾锋、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佳慧、浙江皇冠王车业有限责任公司、陈燕、陈春水:本院审理对原告戴峰与被告邵腾锋、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佳慧、浙江皇冠王车业有限责任公司、陈燕、陈春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58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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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9 |
7 |
(2017)浙0106民初43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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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43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燕 邵腾锋 陈春水 来永梅 陈烈 浙江皇冠王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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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燕、邵腾锋、陈春水、来永梅、陈烈、浙江皇冠王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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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
8 |
(2017)浙0109民初3718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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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371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滨江冷拉型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陈春水 陈燕 陈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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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水、陈燕、陈烈(均住杭州市滨江区襄七房社区西兴街道襄七房社区镬底池98号)、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二路67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滨江冷拉型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春水、陈燕、陈烈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9民初371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杭州滨江冷拉型钢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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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8 |
9 |
(2016)浙0106民初111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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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1111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烈 陈燕 陈春水 来永梅 邵腾锋 浙江皇冠王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晨莹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 丁兆祥 陈仁华 王永东 张利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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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烈、陈燕、陈春水、来永梅、邵腾锋、浙江皇冠王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晨莹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丁兆祥、陈仁华、王永东、张利梅: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106民初11114号民事判决书。陈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利息84940元、逾期利息344667元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并承担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200元。陈燕、陈春水、来永梅、邵腾锋、浙江皇冠王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晨莹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丁兆祥、陈仁华、王永东、张利梅对陈烈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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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7 |
10 |
(2016)浙0108民初58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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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583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戴峰 被告- 邵腾锋 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张佳慧 浙江皇冠王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陈燕 陈春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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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腾锋、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佳慧、浙江皇冠王车业有限责任公司、陈燕、陈春水:本院受理原告戴峰诉被告邵腾锋、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佳慧、浙江皇冠王车业有限责任公司、陈燕、陈春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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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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