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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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桐城法罚字【2017】第8100038号 | 县城管局 |
当事人杭州石工金属件有限公司建造的1#厂房、2#厂房、3#厂房、办公楼位于桐庐县江南镇高山路508号,1#厂房、3#厂房、办公楼于2010年5月开始施工建造,同年12月完工,2011年2月投入使用,2#厂房于2012年2月开始施工建造,同年11月份完工并投入使用。其中1#厂房、3#厂房均为一层,钢结构,2#厂房、办公楼均为三层,钢混结构。根据***出具的编号为桐测字201704第012号《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1#厂房建筑面积为3309.06㎡,2#厂房建筑面积为3624.47㎡,3#厂房建筑面积为1004.85㎡,办公楼建筑面积为1691.47㎡,总计建筑面积为9629.85㎡。根据***出具的《评估报告书》,该房屋的评估造价为4988200元。对于以上建设行为当事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该建设行为未经过规划审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侵害了城市规划许可法律制度,影响了城市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杭州石工金属件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肆万玖仟肆佰壹拾元整(4988200元×5%=24941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桐庐县财政局财政资金专户,账号:20100000363422600001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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