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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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6民终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门市雄风天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被告- 环悦国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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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5 | 2019-09-12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龙辉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 龙金成 崔文卓 佘云端 黎少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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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6-27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被告- 佛山市 顺德 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龙辉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龙金成 孔凡富 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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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6-27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龙辉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龙金成 龙金荣 龙燕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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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6-27 |
5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龙辉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龙金成 龙金荣 龙燕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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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2-13 |
6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龙辉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 龙金成 崔文卓 佘云端 黎少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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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2-13 |
7 | (2017)粤0606民催424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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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7-12-05 |
8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被告- 梁深明 祝英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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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7-07-21 |
9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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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3-16 |
10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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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3-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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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6民初2484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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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48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被告- 邓红枚 林千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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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红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诉被告林千贵、邓红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6民初24843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第二款、第四百一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千贵、邓红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05963.96元、利息24225.78元及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计算方式:暂计至2021年12月11日的罚息为188.91元、复利为361.82元,此后的罚息以尚欠本金705963.96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24225.78元为基数,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及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林千贵、邓红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支付律师费25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在本案债权范围内对登记在林千贵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里海尾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展路28号荟景花园8座402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2018)顺德区不动产权第012880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13.52元、财产保全费4326.76元,合共15740.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千贵、邓红枚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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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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