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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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安迪纸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冠达鞋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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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安迪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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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东莞市安迪纸业有限公司与张伟、东莞市冠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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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安迪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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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东莞市安迪纸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善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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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安迪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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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东莞市安迪纸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善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杜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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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安迪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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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东莞市高通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东莞市安迪纸业有限公司;孙明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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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东莞市高通环保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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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东莞市安迪纸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梓晖电子有限公司、邓小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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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东莞市安迪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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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东莞市高通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东莞市安迪纸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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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东莞市高通环保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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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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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民初12613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张伟、东莞市冠达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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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6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安迪纸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冠达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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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613号之一张伟(公民身份号码为43061119771003XXXX)、东莞市冠达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本院受理东莞市安迪纸业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冠达鞋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安迪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35484元;二、限被告东莞市冠达鞋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安迪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35484元的逾期利息损失(以135484元的未支付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9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限被告东莞市冠达鞋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安迪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0000元;四、被告张伟对案涉被告东莞市冠达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东莞市安迪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36元,由两被告负担32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上一篇(2020)粤1972民初13252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刘强)下一篇(2020)粤1972民初11983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上海武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武忠虎、韩青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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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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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613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开庭传票等(东莞市冠达鞋业有限公司、张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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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6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安迪纸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冠达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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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613号东莞市冠达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45379597D)、张伟(公民身份号码为430611197771003XXXX):原告东莞市安迪纸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冠达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35484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以人民币13548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冠达公司承担原告应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用20838.72元;4.被告冠达公司承担原告应维权而产生的担保费用1000元;以上1-4项暂合计为人民币157322.72元;5.被告张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本公告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和答辩的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定于2021年1月27日15时0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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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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