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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乐乐餐饮

    云南乐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顺通路39号紫云青鸟文化创意博览(园区)14幢1102-2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云南乐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熊小剑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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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云南乐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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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熊小剑与云南乐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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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熊小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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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熊小剑与云南乐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罗开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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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熊小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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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熊小剑与云南乐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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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熊小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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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熊小剑与云南乐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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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熊小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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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熊小剑与云南乐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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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熊小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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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熊小剑与云南乐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罗开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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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熊小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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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熊小剑与云南乐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罗开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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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熊小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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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熊小剑与云南乐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罗开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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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熊小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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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云0111民初136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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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1民初1360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熊小剑 被告- 杨灿 云南乐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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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3607号杨灿:本院受理的原告熊小剑诉被告云南乐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灿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11民初6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熊小剑撤回对被告云南乐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杨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收取100元,其余950元退还给原告熊小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官渡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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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9
    2

    (2020)云0111民初136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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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1民初1360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熊小剑 被告- 杨灿 云南乐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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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3605号杨灿:本院受理的原告熊小剑诉被告云南乐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灿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11民初136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熊小剑撤回对被告云南乐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杨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收取100元,其余2200元退还给原告熊小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官渡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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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9
    3

    (2020)云0111民初135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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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1民初1359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熊小剑 被告- 杨灿 云南乐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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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3596号杨灿:本院受理的原告熊小剑诉被告云南乐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灿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11民初135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熊小剑撤回对被告云南乐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杨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收取100元,其余950元退还给原告熊小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官渡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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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9
    4

    (2020)云0111民初85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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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1民初8500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 熊小剑 被告- 杨灿 云南乐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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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8500号云南乐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灿:本院受理原告熊小剑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云0111民初850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速裁审判庭(二)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对裁定不服,则应于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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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0
    5

    (2020)云0111民初135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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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1民初135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熊小剑 被告- 杨灿 云南乐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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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3596号云南乐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灿:本院受理原告熊小剑与被告云南乐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6月21日签订《“一日三餐”餐饮店联营合同》;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联营股本金50000元,并自2020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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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4
    6

    (2020)云0111民初136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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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1民初136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熊小剑 被告- 杨灿 云南乐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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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3607号云南乐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灿:本院受理原告熊小剑与被告云南乐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6月21日签订《“一日三餐”餐饮店联营合同》;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联营股本金50000元,并自2020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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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4
    7

    (2020)云0111民初136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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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1民初136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熊小剑 被告- 杨灿 云南乐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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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3605号云南乐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灿:本院受理原告熊小剑与被告云南乐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6月21日签订《“一日三餐”餐饮店联营合同》;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联营股本金100000元,并自2020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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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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