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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雅诚

    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中山市南朗镇南岐北路8号南朗雅居乐酒店一楼办公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6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6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昆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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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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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刘华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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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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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翠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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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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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军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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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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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敏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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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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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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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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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张军翔、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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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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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张军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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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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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军翔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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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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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程菊兰、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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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上诉人-程菊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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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2071民初34439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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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443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丽 尚国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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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国忠、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魏立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高伟娟,张群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晓燕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2月24日下午15时1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贷款本金648590.51元及利息7632.86元、罚息260.75元(利息、罚息均暂计至2021年8月16日止,从2021年8月17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一偿付原告为追索上述贷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34943元;3、请求判令原告对处置被告一提供的抵押房产(中山市南朗镇雅居乐南朗商住小区1期4组团86幢9卡)所得款项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合计金额:691427.1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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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25
    2

    (2021)粤2071民初34439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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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443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尚国忠 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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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国忠、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魏立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高伟娟、张群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晓燕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贷款本金648590.51元及利息7632.86元、罚息260.75元(利息、罚息均暂计至2021年8月16日止,从2021年8月17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一偿付原告为追索上述贷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34943元;3、请求判令原告对处置被告一提供的抵押房产(中山市南朗镇雅居乐南朗商住小区1期4组团86幢9卡)所得款项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合计金额:691427.1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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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8
    3

    (2021)粤2071民初3442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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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44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华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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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魏立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高伟娟、张群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晓燕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贷款本金571672.39元及利息6031.75元、罚息133.02元(利息、罚息均暂计至2021年7月13日止,从2021年7月14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一偿付原告为追索上述贷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31866元;3、请求判令原告对处置被告一提供的抵押房产(中山市南朗镇翠亨村翠亨大道98号山海郡花园2期1组团91幢604房)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合计金额:609703.1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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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7
    4

    程开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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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5355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程开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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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程开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91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1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26元(原告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程开峰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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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3
    5

    吴耿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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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4711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吴耿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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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耿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21770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7703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6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每日0.2‰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0元(原告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吴耿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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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5
    6

    (2021)粤2071民初1920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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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192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刘惠娜 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罗汉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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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刘惠娜、罗汉贵、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刘惠娜、罗汉贵、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惠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633189.7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暂计至2021年3月16日利息47097.21元、罚息767.66元、复利936.31元;从2021年3月17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贷款利息,以实欠本金及合同期内应付未付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按2020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8基点上浮50%计算,之后于每年1月1日最近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加10811基点进行重新定价】。二、被告刘惠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刘惠娜、罗汉贵名下位于中山市南朗镇翠亨村翠亨大道98号山海郡花园2期1组团88幢803房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15397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罗汉贵对刘惠娜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处分上述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刘惠娜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9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291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刘惠娜、罗汉贵负担(该款被告刘惠娜、罗汉贵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被告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处分抵押物仍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刘惠娜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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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8
    7

    (2020)粤2071民初16710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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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167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 被告- 张军浩 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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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诉张军浩、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张军浩、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军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清偿贷款本金586320.6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4月15日的正常利息为14310.80元、罚息为53.9元、复利为142.34元;从2020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以未到期本金为基数按2019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利率4.8%加108基点计算,罚息、复利分别以逾期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按2019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8%加108基点上浮50%计算;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2019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8%加108基点上浮50%计算,并于每年1月1日最近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加108基点进行重新定价】;二、若被告张军浩逾期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对被告张军浩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翠亨村翠亨大道98号山海郡花园2期1组团96幢3204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122572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张军浩的上述债务在处分抵押物后仍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被告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军浩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9.55元(该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张军浩、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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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2
    8

    (2020)粤2071民初12427号公告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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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124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王丽 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尚国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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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王丽、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国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124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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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3
    9

    (2020)粤2071民初1671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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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167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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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诉张军浩、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唐群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丁道红,吴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林兆诗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11月3日下午15时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第一被告张军浩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偿还贷款本息600955.37元,其中本金586320.61元,罚息、复利、利息共计14634.76元(暂计至2020年4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至债务清偿之日)。2、原告对第一被告张军浩提供的位于中山市南朗镇翠亨村翠亨大道98号山海郡花园2期1组团96幢3204房的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122572号)处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第二被告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处分第一被告张军浩抵押物后不足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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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3
    10

    (2020)粤2071民初1242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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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124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王丽 尚国忠 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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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王丽、尚国忠、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邓树青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梁志生,孙林琼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姚晓霞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8月3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贷款本金766286.89元及利息9709.82元、罚息339.02元(利息、罚息均暂计至2020年4月26日止,从2020年4月27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一偿付原告为追索上述贷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39651元;3、请求判令原告对处置被告一提供的抵押房产(中山市南朗镇雅居乐南朗商住小区1期4组团86幢9卡)所得款项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合计金额:815986.7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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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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