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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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实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衡东佰骏博爱医院、衡东博爱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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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65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华实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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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0-08-07 |
2 |
深圳市华实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沅江市福康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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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21执15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实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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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19-09-18 | 2019-09-20 |
3 |
长沙市芙蓉区医院、深圳市华实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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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民终1888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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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08 | 2018-11-15 |
4 |
深圳市华实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明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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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2106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深圳市华实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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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8-10-15 | 2018-11-21 |
5 |
深圳市华实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沅江市福康医院、杨文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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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21民初52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华实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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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18-08-27 | 2018-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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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塑天塑胶实业有限公司、王汉香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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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888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塑天塑胶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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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17 | 2019-01-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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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3民初365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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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65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实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衡东佰骏博爱医院有限公司 衡东博爱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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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佰骏博爱医院、衡东博爱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衡东佰骏博爱医院有限公司、张兰英、张代成、彭斌、邓朝杰、张严、荆路茜: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实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的买卖合同纠纷(2019)粤0303民初36570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36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衡东博爱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衡东佰骏博爱医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实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0万元及利息520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1.3%的标准,以390万元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衡东博爱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衡东佰骏博爱医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实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万元;三、被告衡东博爱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衡东佰骏博爱医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实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4400元;四、被告张兰英、被告张代成、被告彭斌、被告邓朝杰、被告张严、被告荆路茜对被告衡东博爱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衡东佰骏博爱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衡东博爱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衡东佰骏博爱医院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华实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衡东博爱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衡东佰骏博爱医院有限公司、被告张兰英、被告张代成、被告彭斌、被告邓朝杰、被告张严、被告荆路茜负担案件受理费403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9634元。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0004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衡东博爱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衡东佰骏博爱医院有限公司、被告张兰英、被告张代成、被告彭斌、被告邓朝杰、被告张严、被告荆路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迳付原告案件受理费40370元、保全费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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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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