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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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应急罚〔2019〕021号 | 宁波杭州湾新区应急管理局 |
2019年5月31日,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宏立至信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2019年度一新员工上岗前安全培训仅6-8小时,不足24学时,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要求,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6月05日对浙江宏立至信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浙江宏立至信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019年度一新员工上岗前安全培训仅6-8小时,不足24学时,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要求。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新)应急责改[2019]036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完成。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新)应急检记[2019]05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新)应急责改[2019]036号)各1份、新员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浙江宏立至信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019年度一新员工上岗前安全培训仅6-8小时等情况;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 本机关于2019年06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浙江宏立至信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019年度一新员工上岗前安全培训仅6-8小时,不足24学时,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要求,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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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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