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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信用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存续
    • 电话:0816-482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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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邮箱:381655731@qq.com
    • 地址: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永昌大道70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0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3

    法律诉讼100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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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26执恢106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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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09-14 2021-09-26
    2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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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26执恢102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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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09-14 2021-09-26
    3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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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26执734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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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08-30 2021-09-24
    4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喻志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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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26执300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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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08-30 2021-09-24
    5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仕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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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26执313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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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08-30 2021-09-24
    6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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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26执恢86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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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08-27 2021-09-24
    7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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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26执307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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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08-11 2021-09-24
    8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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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26执658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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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08-06 2021-09-24
    9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正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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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26民初16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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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07-31 2021-08-30
    10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碧华、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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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26民初164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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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07-31 2021-08-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07民终487号上诉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黄燕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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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7民终487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上诉人- 黄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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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7民终487号上诉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黄燕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07民终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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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5
    2

    (2019)川0726民初2051号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瑞元、杨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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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726民初205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李瑞元 杨光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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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726民初2051号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瑞元、杨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李瑞元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按《农户小额信用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2、判令对被告杨光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9:3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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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2
    3

    (2019)川0726民初374号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孝蓉、杨兵、绵阳市百顺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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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726民初37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张孝蓉 杨兵 绵阳市百顺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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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726民初374号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孝蓉、杨兵、绵阳市百顺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孝蓉、杨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罚息(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0896‰标准计算)二、由被告绵阳市百顺物流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绵阳市百顺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855106号的沃尔沃重型半挂牵引车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800元,由被告张孝蓉、杨兵、绵阳市百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经垫付,在执行中一并执行)。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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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9
    4

    (2019)川07民终487号上诉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黄燕、被告敬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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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7民终48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上诉人- 黄燕 敬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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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7民终487号上诉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黄燕、原审被告敬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0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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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6
    5

    (2019)川0726民初374号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孝蓉、杨兵、绵阳市百顺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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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726民初37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张孝蓉 杨兵 绵阳市百顺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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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孝蓉、杨兵、绵阳市百顺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川0726民初374号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孝蓉、杨兵、绵阳市百顺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讼请求:被告张孝蓉、杨兵立即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2、被告绵阳市百顺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被告绵阳市百顺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5**6号的沃尔沃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原告对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孚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06月11日9:3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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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7
    6

    (2018)川0726民初1227号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传强、钱云芸、李春寿、王玉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一审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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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726民初12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吴传强 钱云芸 李春寿 王玉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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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726民初1227号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传强、钱云芸、李春寿、王玉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吴传强、钱云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8.3348‰计算至2017年5月10日;从2017年5月11日起按照逾期月利率11.6687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春寿、王玉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吴传强、钱云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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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3
    7

    (2018)川0726民初1234号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一审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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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726民初123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陈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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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726民初1234号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志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支付该款从2016年8月2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3.591‰计算的借款利息和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逾期还款罚息;二、驳回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陈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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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4
    8

    (2018)川0726民初1232号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苏勇、陈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一审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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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726民初123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苏勇 陈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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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726民初1232号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苏勇、陈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勇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本金50,000元及支付该款从2015年2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息7.5‰计算的借款利息和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逾期还款罚息;二、由被告陈志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苏勇、陈志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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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4
    9

    (2018)川0726民初1231号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舒光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一审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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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726民初123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舒光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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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726民初1231号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舒光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舒光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支付该款从2015年2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息7.5‰计算的借款利息和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逾期还款罚息;二、驳回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舒光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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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4
    10

    (2018)川0726民初1228号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秦华、汤克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一审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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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726民初122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秦华 汤克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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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726民初1228号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秦华、汤克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秦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支付该款从2015年3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息7.1875‰计算的借款利息及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逾期还款罚息;二、由被告汤克福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秦华、汤克福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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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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