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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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莉莉、俞青春与杭州荣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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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俞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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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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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102民初12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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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12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 被告- 吴小育 杭州荣安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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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育、杭州荣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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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
2 |
(2016)浙0102民初12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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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12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 被告- 吴小育 杭州荣安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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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育、杭州荣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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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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