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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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都星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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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执保1052号之一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成都星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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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10-09 |
2 |
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窦家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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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1422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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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8-27 |
3 |
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刘小林、陈维雄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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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106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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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6-08 |
4 |
张勇、张雪峰等与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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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423民初24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张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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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6-23 |
5 |
毛东伟;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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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425执156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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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24 |
6 |
吉克哈布,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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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425执182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吉克哈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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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8-31 |
7 |
何林与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窦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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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1民初44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何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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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6-23 |
8 |
余太国,崇州市梓潼小军苗圃,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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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4执33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余太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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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24 |
9 |
王蕾、余太国等与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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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8民初9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余太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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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1-13 |
10 |
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余太国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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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终1094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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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1-02-2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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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6民初49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新龙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 第三人-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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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G68 | 2019-10-20 |
2 | (2015)双流民初字第692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福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宇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 张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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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 G21 | 2017-02-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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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川0107执10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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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106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谭学友 何进 陈维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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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学友,陈维维,何进:本院执行的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谭学友,陈维维,何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10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82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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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2 |
(2020)川0107执21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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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212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川金百泽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金百泽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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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四川金百泽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107执21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95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0二0年四月十三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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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
3 |
原告罗文祥、谢铁文诉被告纪强、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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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23民初126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罗文祥 谢铁文 被告- 纪强 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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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423民初1266号原告罗文祥、谢铁文诉被告纪强、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二被告共同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59032元;2、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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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4 |
(2019)川0106民初492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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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49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阴市天威建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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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6民初4924号原告江阴市天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确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56256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9520.57元(从工程封顶日起截止货款结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天回镇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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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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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04民初561号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跃盛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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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04民初5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泸州市龙马潭区跃盛建材经营部 被告- 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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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504民初561号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跃盛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物欠款106455.39元,并自2017年11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自贸区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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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
6 |
(2019)川0504民初184号原告泸州市鼎宇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钟小波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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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04民初1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泸州市鼎宇钢管有限公司 被告- 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 钟小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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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504民初184号原告泸州市鼎宇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钟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钢管及配件货款173432元及滞纳金(按欠款本金173432元煤日2‰的标准从2017年10月5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3日10时30分在本院自贸区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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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
7 |
(2019)川14民终346号上诉人张雪峰因与被上诉人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周靖人、纪国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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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民终34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张雪峰 被上诉人- 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 周靖人 纪国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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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张雪峰因与被上诉人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周靖人、纪国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川14民终34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8)川1423民初9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周靖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张雪峰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保证金20万元之日止);二、撤销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8)川1423民初9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张雪峰的其他诉讼请求;三、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张雪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300元,均由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周靖人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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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
8 |
(2019)川14民终348号上诉人王万兵因与被上诉人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周靖人、纪国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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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民终34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王万兵 被上诉人- 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 周靖人 纪国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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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王万兵因与被上诉人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周靖人、纪国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川14民终3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8)川1423民初9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周靖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王万兵保证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保证金30万元之日止);二、撤销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8)川1423民初9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王万兵的其他诉讼请求;三、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王万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周靖人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周靖人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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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
9 |
(2019)川0107执1075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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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107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的田文彬 被告- 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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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田文彬与你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07执1075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单位按照渝万盛经开劳人仲案字(2018)第94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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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
10 |
原告张雪峰与被告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周靖人、第三人纪国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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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423民初96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张雪峰 被告- 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 周靖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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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1423民初963号原告张雪峰与被告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周靖人、第三人纪国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原告张雪峰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川1523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之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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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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