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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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毅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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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执1062号 | - |
申请执行人-汉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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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9-07 |
2 |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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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4民初5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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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7-12 |
3 |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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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民终140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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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3-29 |
4 |
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国巢、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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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晋0311民初1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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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9-15 |
5 |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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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终869号 | 营业信托纠纷 |
当事人-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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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0-12-18 | 2021-01-05 |
6 |
平阳庆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上海财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等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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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执异114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财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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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0-12-10 | 2021-01-07 |
7 |
沈金木、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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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执670号之一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沈金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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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1-13 |
8 |
四川省京明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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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执1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京明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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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2-18 |
9 |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丁营业信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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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民初81745号之三 | 营业信托纠纷 |
原告-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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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0-29 |
10 |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袁勇营业信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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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民初81744号之三 | 营业信托纠纷 |
原告-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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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0-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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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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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G10 | 2020-11-19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被告- 王磊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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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G10 | 2020-11-19 |
3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王磊 李小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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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20-09-22 |
4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王磊 李小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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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20-09-22 |
5 | (2019)京04民初29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王磊 李小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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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G05 | 2020-08-25 |
6 | (2019)京04民初29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王磊 李小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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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G05 | 2020-08-25 |
7 | (2018)粤03民初311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智杰 被告-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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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08 | 2020-03-31 |
8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李小阳 王磊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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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G25G28中缝 | 2020-03-17 |
9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李小阳 王磊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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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G25G28中缝 | 2020-03-17 |
10 | (2019)京04民初36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被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王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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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G55 | 2019-12-2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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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京03执751号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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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49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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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4918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王磊 李小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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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4918号之一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磊、李小阳:申请执行人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49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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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2 |
(2020)粤0304民初5258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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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258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段剑波 被告-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联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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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2584号深圳联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段剑波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联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段剑波本金1183500元;二、被告深圳联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段剑波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183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段剑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72元,被告联金保理负担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四日(公告当日公示于本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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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4 |
3 |
送达执行裁定书——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磊,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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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执异114号 | - |
当事人-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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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执异114号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磊、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平阳庆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执行人上海财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磊、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之间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74执异11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12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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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4 |
(2020)粤03民终14537号裁定书公告:北京首赫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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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453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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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4537号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深圳市联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红梅、原审被告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8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14537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按深圳市联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深圳市联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0年10月30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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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
5 |
(2020)粤0304民初5258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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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258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段剑波 被告- 深圳联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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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2584号深圳联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段剑波与被告深圳联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4民初5258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深圳联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债权回购款1183500元。判令被告深圳联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债权回购逾期违约金261472元。(以121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3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深圳联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15日为364693元)。判令被告深圳联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0元。被告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深圳联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丁佳佳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1月13日10时30分在第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查沛言电话:0755-219814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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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6 |
(2019)粤03执83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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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831号 | - |
原告-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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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831号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8)京中信执字01523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8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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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
7 |
(2018)浙0302民初93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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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2民初9398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温州崇高百货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王磊 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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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磊(公民身份号码142601197906151715)、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崇高百货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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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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