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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开鸿运

    深圳市天开鸿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印刷纸品包装物流区(二期)华南城环球物流中心13层1314、1315、131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骏业天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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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执5938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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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8-07-23 2019-05-29
    2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骏业天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开鸿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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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3执4059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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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2-28 2018-12-27
    3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骏业天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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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3执4058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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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2-28 2018-11-27
    4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骏业天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锦达盛精密塑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开鸿运实业有限公司,刘东,罗新纯,蔡新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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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6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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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5-12-23 2016-12-08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粤0304执5938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骏业天建材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达盛精密塑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开鸿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刘东 罗新纯 蔡新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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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G59 2017-12-28
    2 (2017)粤0304执5938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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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12-28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6)粤03执4059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12-08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执恢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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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恢56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开鸿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骏业天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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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恢56号深圳市骏业天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开鸿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刘东、袁芬林、罗新纯、刘冬菊、蔡新聪:原申请执行人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骏业天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开鸿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刘东、袁芬林、罗新纯、刘冬菊、蔡新聪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70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执恢56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分别为:变更申请人深圳市勾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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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2
    2

    (2017)粤0304执593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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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执593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锦达盛精密塑模科技有限公司 罗新纯 深圳市天开鸿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骏业天建材有限公司 刘东 蔡新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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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04执5938号深圳市骏业天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锦达盛精密塑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开鸿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刘东、罗新纯、蔡新聪: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田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60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粤0304执59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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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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