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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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柳市监行处罚字〔2019〕10号 |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贰拾贰元整;2、处以罚款伍仟元整。合计:伍仟贰佰贰拾贰元整(¥52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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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详情 |
2 | 柳市监行处罚字[2019]10号 |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市监行处罚字〔2019〕10号当事人:柳河国信社稷尚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24569966803G法定代表人:侯正发经营场所:柳河县姜家店乡经营范围:粮食(大米)收购、加工、销售;农作物、蔬菜种植与销售;木耳种植、初加工、销售;农业科学研究和实验发展;农业职业技术咨询服务。电话:18744533533违法事实:2019年1月11日我局接到通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投诉举报转办单(201901080000022),转办单内容为你公司生产的宝宝米所使用的执行标准已超过有效期限,且该宝宝米食用时发现米心发黑。经检查,你公司生产宝宝米所使用的企业标准Q/LHGX0001S-2015有效期为2015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1日。该执行标准已超过有效期限。由于你公司内无宝宝米,无法抽样检验确认该种食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经调查确认,你公司在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备案的宝宝米企业标准Q/LHGX0001S-2015有效期限是2015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1日,已超过有效期限。脸公司在宝宝米企业标准超过有效期限后未延续备案。你公司在2018年3月2日至今使用已超过有效期限的企业标准Q/LHGX0001S-2015共生产宝宝米111盒,每盒售价12元,每盒成本价格为10元,共计货值1332元。你公司在2018年12月份发现标准超期后,将售出的宝宝米下架销毁,同时将包装盒全部销毁。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经营行为存在;2、调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生产产品的数量、价格及销售情况;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4、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具备食品生产第1页共3页资格。5、侯正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张家欢处理宝宝米标签标注企业标准已超过有效期限的相关事宜;7、张家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家欢完具备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上有关证据经当事人签名确认。 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公司生产的宝宝米标签标注企业标准已超过有效期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你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所使用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也用于其他产品的生产,决定不对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做没收处理。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食品类)(2015版)》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适用以下裁量:(一)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五千元罚款;”。应当对你公司给予处罚。我局于2019年2月26第2页共3页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市监罚告字〔2019〕10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柳市监听告字〔2019〕10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意见。据此,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贰拾贰元整;2、处以罚款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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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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