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市地税二分罚[2018]29号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
经我局(所)2018年6月26日对你(单位)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你单位自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参照2017年《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第14条基准,因你(单位)自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决定按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基准进行处罚。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决定处以2000元罚款。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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