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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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72执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奈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郭占春、郭秀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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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72执39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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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事法院 | 2020-12-23 | 2021-01-04 |
2 |
鄂尔多斯市东达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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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民再3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达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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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1-11 |
3 |
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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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01执异821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人-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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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1-04 |
4 |
北京艾特博科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睿智投资合伙企业、内蒙古东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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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01执异791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人-北京艾特博科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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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1-01-04 |
5 |
(2020)琼72执异38号异议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及被执行人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奈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郭占春、郭秀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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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72执异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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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事法院 | 2020-10-20 | 2020-12-03 |
6 |
鄂尔多斯市东达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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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民申2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达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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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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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鄂尔多斯市益通路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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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0603执恢15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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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2-21 |
8 |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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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执复57号 | 其他案由 |
复议申请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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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1-06 |
9 |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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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执复58号 | 其他案由 |
复议申请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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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1-06 |
10 |
(2020)琼72执异12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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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72执异12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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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事法院 | 2020-04-28 | 2020-05-1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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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琼72执39号 | 海口海事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6 | 详情 |
2 | (2019)内0603执241号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0 | 详情 |
3 | (2017)内06执411号 |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2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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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郭占春、郭秀英: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奈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蒙古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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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执字3-5号 | - |
原告-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长春奈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内蒙古东达蒙古王置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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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15)琼执字3-5号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郭占春、郭秀英: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奈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郭占春、郭秀英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做出执行裁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琼执字第3-5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一、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长春奈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80%的股权;二、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东达蒙古王置业有限公司45%的股权;三、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奈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99.64%的股权;四、续行冻结的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算。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续行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七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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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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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郭占春、郭秀英: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奈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蒙古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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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奈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奈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东达蒙古王置业有限公司 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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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琼执字3-5号 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郭占春、郭秀英: 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奈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郭占春、郭秀英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做出执行裁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琼执字第3-5 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一、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长春奈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80%的股权; 二、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东达蒙古王置业有限公司45%的股权; 三、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奈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99.64%的股权; 四 、续行冻结的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算。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续行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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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
3 |
(2015)琼执字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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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执字3-5号 | - |
原告-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长春奈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内蒙古东达蒙古王置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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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郭占春、郭秀英: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奈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郭占春、郭秀英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做出执行裁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琼执字第3-5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一、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长春奈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80%的股权;二、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东达蒙古王置业有限公司45%的股权;三、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奈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99.64%的股权;四、续行冻结的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算。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续行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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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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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执字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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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执字3-5号 | - |
原告- 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奈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奈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东达蒙古王置业有限公司 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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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郭占春、郭秀英: 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奈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郭占春、郭秀英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做出执行裁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琼执字第3-5 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一、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长春奈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80%的股权; 二、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东达蒙古王置业有限公司45%的股权; 三、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奈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99.64%的股权; 四 、续行冻结的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算。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续行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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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2 |
5 |
(2016)琼执异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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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执异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奈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郭占春 郭秀英 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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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奈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郭占春、郭秀英、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郭占春、郭秀英以法院委托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重新评估。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琼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异议人郭占春、郭秀英在法定期间申请复议,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异议人郭占春、郭秀英提交的《复议申请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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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 |
6 |
(2016)琼执异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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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执异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长春奈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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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奈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郭占春、郭秀英、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郭占春、郭秀英以法院委托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重新评估。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琼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异议人郭占春、郭秀英在法定期间申请复议,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异议人郭占春、郭秀英提交的《复议申请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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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1 |
7 |
(2016)琼执异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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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执异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奈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郭占春 郭秀英 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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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奈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郭占春、郭秀英、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郭占春、郭秀英以法院委托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重新评估。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琼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郭占春、郭秀英的异议。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琼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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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3 |
8 |
(2016)琼执异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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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执异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长春奈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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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奈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郭占春、郭秀英、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郭占春、郭秀英以法院委托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重新评估。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琼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郭占春、郭秀英的异议。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琼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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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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