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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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告:林竹藤;被告:欧阳小芳、刘春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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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24民初13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林竹藤 被告- 林竹藤 欧阳小芳 刘春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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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小芳、刘春水:本院受理的原告林竹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24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湖头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溪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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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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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刘藤金、欧阳小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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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民终108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林艺辉 被上诉人- 刘藤金 欧阳小芳 刘金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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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民终1081号刘藤金、欧阳小芳:本院受理上诉人林艺辉与被上诉人刘藤金、欧阳小芳、刘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5民终1081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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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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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林竹藤被告:欧阳小芳、刘春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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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24民初13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林竹藤 被告- 林竹藤 欧阳小芳 刘春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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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小芳、刘春水:本院受理林竹藤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24民初134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林竹藤请求欧阳小芳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请求刘春水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湖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安溪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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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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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告:林艺辉被告:刘藤金、欧阳小芳、刘金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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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29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藤金 林艺辉 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 刘金波来源 本院对林艺辉 欧阳小芳 被告- 刘藤金 刘金波 欧阳小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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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告:林艺辉被告:刘藤金、欧阳小芳、刘金波来源: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10-31刘藤金、欧阳小芳:本院对林艺辉诉刘藤金、欧阳小芳、刘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24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林艺辉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安溪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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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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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告:林艺辉被告:刘藤金、欧阳小芳、刘金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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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29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林艺辉 被告- 刘藤金 欧阳小芳 刘金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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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藤金、欧阳小芳:本院对林艺辉诉刘藤金、欧阳小芳、刘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24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林艺辉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安溪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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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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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告:林艺辉被告:刘藤金、欧阳小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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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293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林艺辉 被告- 刘藤金 欧阳小芳 肖金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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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藤金、欧阳小芳:本院对林艺辉诉刘藤金、欧阳小芳、肖金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24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溪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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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1 |
7 |
[裁判文书]原告:林艺辉被告:刘藤金、欧阳小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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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293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藤金 林艺辉 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 欧阳小芳来源 本院对林艺辉 欧阳小芳 被告- 肖金理 刘藤金 欧阳小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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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告:林艺辉被告:刘藤金、欧阳小芳来源: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9-01刘藤金、欧阳小芳:本院对林艺辉诉刘藤金、欧阳小芳、肖金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24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溪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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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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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告:王泽章被告:刘藤金、欧阳小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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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7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王泽章 被告- 王泽章 刘藤金 欧阳小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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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泽章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未能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24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刘藤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王泽章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金额3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10月3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欧阳小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三、欧阳小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藤金追偿;四、驳回王泽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5元,由王泽章负担50元,刘藤金、欧阳小芳负担108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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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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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告:谢瑞珍被告:欧阳小芳、刘藤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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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149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谢瑞珍 被告- 谢瑞珍 欧阳小芳 刘藤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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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小芳(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珊屏村石塔34号)刘藤金(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珊屏村石塔34号):本院受理原告谢瑞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24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欧阳小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瑞珍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3月22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瑞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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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 |
10 |
[裁判文书]被告:刘藤金、欧阳小芳、刘金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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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29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林艺辉 被告- 刘藤金 欧阳小芳 刘金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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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藤金、欧阳小芳:本院对林艺辉诉刘藤金、欧阳小芳、刘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24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溪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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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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