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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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苏霞、王永刚等定金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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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合同纠纷 |
申请人-欧阳苏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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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郑建、广州禹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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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郑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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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肖娇杨、广州禹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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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肖娇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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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谢易涛、王永刚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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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谢易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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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州禹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宋再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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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禹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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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新区舒服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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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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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欧阳苏霞与广州禹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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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合同纠纷 |
原告-欧阳苏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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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黄泽斯、林洁东等与广州禹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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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合同纠纷 |
原告-林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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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何昌沐与广州禹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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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何昌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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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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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5执7165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8 | 详情 |
2 | (2021)粤0115执4490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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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91民初9894号原告李成伟与被告广州禹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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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9894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成伟 被告- 广州禹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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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9894号广州禹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成伟与被告广州禹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回合作费100000元,管理费2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4800元,合共1488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2020)粤0191民初989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该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主审法官:徐智媛电话:020-83007085书记员:梁玮轩电话:020-83007085536478812020-11-1217:11:46:877(2020)粤0191民初9894号原告李成伟与被告广州禹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令,被告,举证,开庭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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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2 |
(2020)粤0191民初9895号原告韩翠娥与被告广州禹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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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9895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韩翠娥 被告- 广州禹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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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9895号广州禹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韩翠娥与被告广州禹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回合作费100000元,管理费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1600元,合共1296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2020)粤0191民初989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该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主审法官:佘丽萍电话:020-83007085书记员:梁玮轩电话:020-83007085536478832020-11-1217:11:50:841(2020)粤0191民初9895号原告韩翠娥与被告广州禹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令,被告,举证,开庭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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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3 |
(2020)粤0117民初2273号原告肖娇杨与被告广东穗和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禹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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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227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肖娇杨 被告- 广东穗和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禹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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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民初2273号广东穗和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禹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肖娇杨与被告广东穗和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禹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查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2273号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原告与禹和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已于2020年4月12日解除;2.判令二被告共同退还加盟费用80000元;3.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414188元(其中:原材料120000元、选址老师费用2800元、带店老师费用1816元、培训人员车旅费5421元、培训人员住宿费2880元、原材料托运费9967元、库房房租196000元、店面及门头装修50504元、工人房租费3300元、工人工资175000元);4.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为行使权力而合理的支出3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29日15:00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534140192020-07-0114:19:49:605(2020)粤0117民初2273号原告肖娇杨与被告广东穗和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禹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被告,公告,判令,费用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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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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