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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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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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3执保933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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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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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侃电气(上海)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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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3执44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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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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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和胜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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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3执454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湘阴县和胜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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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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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宜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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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3执49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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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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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宏和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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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3财保506号 | - |
申请人-武汉宏和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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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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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放清、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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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403执230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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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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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黄花镇锦佳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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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3财保489号 | - |
申请人-长沙县黄花镇锦佳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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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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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宜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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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3执49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宜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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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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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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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3财保445号 | - |
申请人-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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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08-16 |
10 |
长沙善扬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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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3民辖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长沙善扬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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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8-1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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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湘01民终254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周裕永 被上诉人- 李峥 马登科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 胡云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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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G40 | 2019-07-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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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5民初11626号原告罗田诉被告詹永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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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162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罗田 被告-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詹永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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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詹永华:本院在审理(2021)粤0605民初11626号原告罗田诉被告詹永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605民初11626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詹永华立即向原告偿还288万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8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息2%计算为3237120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为312800元,2021年4月7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另行计算);2.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詹永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妙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少华、朱海帆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1日下午3时15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楼第四十三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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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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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101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树宏 当事人- 广西中恒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陈胤录 霍章罗 刘寄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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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桂0103民初10116号原告张树宏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霍章罗、陈胤录、刘寄清、张建旺,第三人广西中恒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103民初10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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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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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101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树宏 被告- 广西中恒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张建旺 霍章罗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刘寄清 陈胤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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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树宏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1011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追加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11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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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
4 |
(2018)粤06民终996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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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996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罗田 被上诉人-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詹永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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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9963号詹永华: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罗田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詹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终996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30800元,由罗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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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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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799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树宏 当事人-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陈胤录 霍章罗 张建旺 刘寄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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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树宏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霍章罗、陈胤录、刘寄清、张建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桂0103民初7995号],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张树宏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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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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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799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树宏 当事人-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陈胤录 霍章罗 张建旺 刘寄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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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树宏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霍章罗、陈胤录、刘寄清、张建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桂0103民初7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张树宏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845元,由原告张树宏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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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
7 |
(2017)粤06民终858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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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8589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 余灿 被上诉人-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詹永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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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8589号詹永华:上诉人余灿诉被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詹永华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形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民终8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余灿负担。本公告从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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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9 |
8 |
(2017)粤06民终863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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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863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陈展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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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8630号陈展峰:上诉人佛山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安装公司)与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六公司)、原审第三人陈展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6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65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658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65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898018.07元为本金自2011年1月24日起、以61328.3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佛山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驳回佛山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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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6 |
9 |
(2017)粤06民终7584号调解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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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7584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吴全刚 詹永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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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7584号詹永华:本院受理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全刚、原审第三人詹永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2017年8月3日,本院作出(2017)粤06民终758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全刚达成的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双方同意由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前向吴全刚支付人民币40000元,该款划入吴全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岩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卡号6222******6103。履行完毕后,双方因本案劳动争议纠纷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结清,互相不再就本案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二、若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未如期足额履行本调解书第一款约定的义务,吴全刚有权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626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总额53732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因银行转账的操作造成付款时间延误的除外)。三、本案一审免收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民事调解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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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8 |
10 |
(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71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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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71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第五人民医院(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医院)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南建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第五人民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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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719号陈展峰: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南建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第五人民医院(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1688.60元,由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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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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