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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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郎恩才与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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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1执恢344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郎恩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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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7-29 |
2 |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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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1执10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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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7-30 |
3 |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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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1执12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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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7-27 |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陈圆、彭海帆、田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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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1执恢2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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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7-22 |
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圆、彭海帆、田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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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1执恢1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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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7 | 2021-07-22 |
6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陈圆、彭海帆、田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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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1执1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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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7-22 |
7 |
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汉柏科技有限公司、陈圆、彭海帆、田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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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1执12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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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5-31 |
8 |
天津滨海高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汉柏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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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1执108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高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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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5-21 |
9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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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1民初51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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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4-26 |
10 |
曹慧萌与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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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35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曹慧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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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3-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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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黑01民初105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 田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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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8 | 2020-11-19 |
2 | (2019)黑01民初105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 田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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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8 | 2020-11-19 |
3 | (2020)津0116民初745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锦丰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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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G70 | 2020-11-15 |
4 | (2020)津0116民初745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锦丰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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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G70 | 2020-11-15 |
5 | (2020)黑01执7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被告- 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陈圆 彭海帆 田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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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08 | 2020-11-12 |
6 | (2020)黑01执7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被告- 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陈圆 彭海帆 田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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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08 | 2020-11-12 |
7 | (2020)黑01执7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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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11 | 2020-10-11 |
8 | (2020)黑01执7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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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11 | 2020-10-11 |
9 | (2020)黑01执7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被告- 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陈圆 彭海帆 田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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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9 | 2020-09-24 |
10 | -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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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G07 | 2020-09-2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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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黑01执772号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0 | 详情 |
2 | (2019)黑01执1961号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2 | 详情 |
3 | (2019)沪0115执24092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7 | 详情 |
4 | (2019)津0111执3580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02 | 详情 |
5 | (2019)津0111执3517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01 | 详情 |
6 | (2019)津0111执3253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01 | 详情 |
7 | (2019)津0111执2949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09 | 详情 |
8 | (2019)津0111执2765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20 | 详情 |
9 | (2019)津0111执2727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19 | 详情 |
10 | (2019)津0111执2725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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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齐凯诉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津滨劳人仲裁字[2020]第60130-1、60130-2号)裁决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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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滨劳人仲裁字[2020]第60130-1、60130-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齐凯 被告- 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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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柏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齐凯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0]第60130-1、60130-2号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0]第60130-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代通知金100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津滨劳人仲裁字[2020]第60130-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3472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两份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7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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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2 |
关于佟翔宇、齐凯诉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高新区劳仲案字[2019]第1777、1778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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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劳仲案字[2019]第1777、177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齐凯 佟翔宇 被告- 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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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柏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佟翔宇、齐凯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高新区劳仲案字[2019]第1777、1778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委定于2020年6月1日下午14时在天津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高新区行政许可中心423室开庭审理此案,联系电话:022-83712729。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3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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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
3 |
(2019)粤03执83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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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83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彭海帆 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田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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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832号之一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彭海帆、田坤: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8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通知书,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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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
4 |
(2018)粤0304民初2195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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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19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彭海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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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1953号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彭海帆: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彭海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21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税款37100162.84元、资金占用费889069.82元、杂费56272.1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一份订单到期后逾期未偿还的税费、代理费、杂费合计款项为基数,自该份订单到期后的次日按照每逾期一天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清偿债务之日止,其中超期偿还款项逾期违约金134668.06元,已到期未还款项产生的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5月2日为643662.86元,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附表);二、被告彭海帆对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经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59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彭海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并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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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5 |
(2019)粤03执83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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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83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彭海帆 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田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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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832号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彭海帆、田坤: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87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8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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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
6 |
原告北京锐仕方达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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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104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锐仕方达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被告- 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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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苏0591民初10405号原告北京锐仕方达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人民币108000元;2、判令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逾期之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64800元自2018年4月3日起算,43200元自2018年10月3日起算。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64800*4.35%/360*211+43200*4.35%/360*28=1798.29元);3、判令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4、判令被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服务费、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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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2 |
7 |
(2018)渝0103民初175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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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民初17595号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当事人- 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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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封愿与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渝0103民初17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封愿经济补偿金5228元,代通知金10000元,共计152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被告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公告60日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28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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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
8 |
(2018)渝0103民初175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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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民初17598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封愿 被告- 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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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年渝0103民初17598号汉柏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封愿与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4月23日的工资17666元(10000元/月*(1+23/30)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材料及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第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20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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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
9 |
(2018)渝0103民初175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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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民初17596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封愿 被告- 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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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年渝0103民初17596号汉柏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封愿与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月22日至2018年4月23日的工作差旅及业务费报销金1572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材料及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第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20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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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
10 |
(2018)渝0103民初175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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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民初17595号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原告- 封愿 被告- 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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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年渝0103民初17595号汉柏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封愿与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于2018年4月23日被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228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材料及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第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20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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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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