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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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浦江宝光水晶材料有限公司、陈天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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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浦江宝光水晶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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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浦江宝光水晶材料有限公司、陈根水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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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浦江宝光水晶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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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浦江宝光水晶材料有限公司、陈春红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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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浦江宝光水晶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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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浦江宝光水晶材料有限公司与陈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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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浦江宝光水晶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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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浦江宝光水晶材料有限公司与陈天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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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浦江宝光水晶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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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浦江宝光水晶材料有限公司与张国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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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浦江宝光水晶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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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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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726民初25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浦江宝光水晶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陈天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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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 | 2016-08-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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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726民初14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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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14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浦江宝光水晶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张国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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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界: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宝光水晶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410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国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浦江宝光水晶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6年3月2日至本判决履行确定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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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8 |
2 |
(2016)浙0726民初14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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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14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浦江宝光水晶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陈春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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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红:本院受理浦江宝光水晶材料有限公司诉陈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6日上午9点1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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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 |
3 |
(2016)浙0726民初14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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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14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浦江宝光水晶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张国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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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界: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宝光水晶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7月14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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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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