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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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余公路罚[2020]03(41)10650号 | 宁波市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20年08月18日,余姚市汇丰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0M121在X230330281余慈连接线K8+8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12月05日21时08分车号为浙B0M121的车辆行驶在X230330281余慈连接线K8+8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29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0610千克,超限261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8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65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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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 详情 |
2 | 余公路罚[2020]03(41)10649号 | 宁波市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20年08月18日,余姚市汇丰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0P102在X230330281余慈连接线K8+8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11月26日21时42分车号为浙B0P102的车辆行驶在X230330281余慈连接线K8+8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2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19980千克,超限198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8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64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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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 详情 |
3 | 浙甬公路(非)罚〔2020〕010100002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0M121的车辆,于2019年12月05日22时45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2常台高速秀州(嘉兴西)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8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85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余姚市汇丰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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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 详情 |
4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4515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0M121的车辆,于2019年08月09日23时34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2常台高速王江泾主线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19.93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1.93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余姚市汇丰电器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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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 详情 |
5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4521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1H215的车辆,于2019年10月05日07时04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2常台高速王江泾主线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57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57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余姚市汇丰电器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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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 详情 |
6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4519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0P102的车辆,于2019年09月20日07时15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2常台高速王江泾主线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1.19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3.19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余姚市汇丰电器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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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 详情 |
7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4518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0M121的车辆,于2019年08月08日07时47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2常台高速王江泾主线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1.33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3.33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余姚市汇丰电器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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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 详情 |
8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4513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0M121的车辆,于2019年09月24日22时54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2常台高速王江泾主线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54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54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余姚市汇丰电器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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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 详情 |
9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4508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0M121的车辆,于2019年10月09日07时21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2常台高速王江泾主线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3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35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余姚市汇丰电器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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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 详情 |
10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2725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0P102的车辆,于2019年07月18日01时24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2常台高速王江泾主线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2.61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4.61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余姚市汇丰电器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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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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