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台税一稽罚[2019]33 |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拥有土地面积37555平方米,2017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43265.68元,已缴纳186915.42元,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6350.26元。以上违法事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列之偷税行为,造成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6350.26元。我局于2019年5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台税一稽罚告〔2019〕30号),你单位对告知书中拟处罚决定无异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偷税行为处罚决定:处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8175.1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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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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