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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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6543号原告许林黛诉被告广州市太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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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654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许林黛 被告- 广州市太和房地产开发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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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6543号广州市太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林黛诉被告广州市太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1民初6543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适用普通诉讼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的时间为举证期满后2021年8月25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地点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龙兴西路龙泉新村太和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案件经办人:欧阳莉联系电话:020-83075688、83075626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兴西路龙泉新村太和人民法庭538876172021-04-2217:39:50:0(2021)粤0111民初6543号原告许林黛诉被告广州市太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广州市,送达,白云区,审理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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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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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3817号原告吴淑芳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广州市太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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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381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淑芳 被告-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 广州市太和房地产开发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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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3817号广州市太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淑芳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广州市太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11民初381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现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2021年6月29日9点30分在本院太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经办人:罗炜联系电话:83075616(书记员)、83075640(助理)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兴西路龙泉新村太和人民法庭538787392021-04-1617:15:15:250(2021)粤0111民初3817号原告吴淑芳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广州市太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广州市,白云区,送达,开庭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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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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