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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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段燕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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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02执14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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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7-29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谢志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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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02民初56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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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7-30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杨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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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02民初281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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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6-29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冯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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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02民初298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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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7-27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周维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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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02民初280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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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29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杨天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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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02民初298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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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7-28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杜长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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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02民初279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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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7-28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陈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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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02民初279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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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29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艾友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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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02民初279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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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29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吴永寿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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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02民初298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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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6-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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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1602民初34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被告- 胡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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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G48 | 2020-11-12 |
2 | (2020)川1602民初351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被告- 罗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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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G48 | 2020-11-12 |
3 | (2020)川1602民初35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被告- 杨伟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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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G15 | 2020-11-05 |
4 | (2020)川1602民初33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被告- 段燕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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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G15 | 2020-11-05 |
5 | (2020)川1602民初34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被告- 唐祖珍 张立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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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G15 | 2020-11-05 |
6 | (2020)川1602民初35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被告- 李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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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G15 | 2020-11-05 |
7 | (2020)川1602民初35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被告- 彭兴友 张仁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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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G15 | 2020-11-05 |
8 | (2020)川1602民初33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被告- 唐孝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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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G15 | 2020-11-05 |
9 | (2020)川1602民初34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被告- 郭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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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G58 | 2020-11-03 |
10 | (2020)川1602民初34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被告- 彭维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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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G58 | 2020-11-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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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1602民初616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王超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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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02民初61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被告- 王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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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602民初61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被告王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22290元和2018年10月17日前的利息16506.75元、违约金5259.78元,三项合计144056.53元;并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支付2018年10月17日后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被告王超负担,并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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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2 |
(2019)川1602民初736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黄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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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02民初7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被告- 黄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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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602民初73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被告黄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杰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91503.27元及2018年10月17日前的利息49330.22元、违约金9293.18元,三项合计250126.67元;并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支付2018年10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黄杰负担,并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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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
3 |
(2019)川1602民初734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甘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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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02民初7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被告- 甘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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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被告甘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1602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公告如下:“被告甘奇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42536元和2018年10月17日前的利息12900.5元、违约金4082.05元,三项合计159518.55元;并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支付2018年10月17日后的利息、违约金至实际付清时止。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445元,由被告甘奇负担,并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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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4 |
(2019)川1602民初73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被告岳池县兴亚科技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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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02民初7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被告- 岳池县兴亚科技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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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被告岳池县兴亚科技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1602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公告如下:“被告岳池县兴亚科技经营部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返还借款本金72821.96元和2018年10月12日前的利息8191.63元、违约金4500元,三项合计85513.59元;并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支付2018年10月12日后的利息、违约金至实际付清时止。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305元,由被告岳池县兴亚科技经营部负担,并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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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5 |
(2019)川1602民初614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汪远伦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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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02民初61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被告- 汪远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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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602民初61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被告汪远伦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汪远伦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76875.94元和截止2018年10月25日前的利息162596.65元、违约金17500元,三项合计356972.59元;并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支付2018年10月25日后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6648元,由被告汪远伦负担,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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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
6 |
(2019)川1602民初7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被告严洪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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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02民初7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被告- 严洪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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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602民初7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被告严洪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严洪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偿还截止2018年10月17日借款本金115950.4元、利息28261.63元、违约金8141.52元,并按约定支付从2018年10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115950.4元为本金,以万分之五每天为标准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以500元/月标准计算)。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3305元,由被告严洪斌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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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
7 |
(2019)川1602民初73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被告杨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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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02民初7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被告- 杨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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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602民初73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被告杨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杨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偿还截止2018年10月17日借款本金177256元、利息25472.86元、违约金6587.66元,共计209316.52元,并按约定支付从2018年10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177256元为本金,以万分之五每天为标准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以500元/月标准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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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8 |
(2019)川1602民初73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诉被告黄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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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02民初7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被告- 黄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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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602民初73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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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
9 |
(2019)川1602民初73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岳池县兴亚科技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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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02民初7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被告- 岳池县兴亚科技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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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被告岳池县兴亚科技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本案于2019年6月1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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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
10 |
(2019)川1602民初614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汪远伦信用卡纠纷一案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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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02民初61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被告- 汪远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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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602民初61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被告汪远伦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欠原告借款176875.94元及利息(含违约金)179596.65元(截至2018年10月15日止),共计356472.59,以及按约承担从2018年10月15日之后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10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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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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