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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灯光科技

    佛山市顺德区灯光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村工业一路5号1号楼9层14号(住所申报)
    • 简介:-
    • 法律诉讼 9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佛山市顺德区灯光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锦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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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执71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灯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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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07-23 2021-08-17
    2

    佛山市顺德区灯光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助高针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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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执保3851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灯光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助高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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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0-10-30 2020-11-10
    3

    佛山市顺德区灯光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锦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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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58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灯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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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0-07-31 2020-11-18
    4

    佛山市顺德区灯光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锦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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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执保6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灯光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锦盛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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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0-03-25 2020-04-24
    5

    佛山市顺德区灯光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旭弘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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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248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灯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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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9-12-13 2021-08-04
    6

    佛山市顺德区灯光科技有限公司、郑卧鸡、惠州市归气纱线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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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执109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灯光科技有限公司
    郑卧鸡
    惠州市归气纱线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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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9-02-19 2019-04-23
    7

    佛山市顺德区灯光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浩鸿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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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6执1255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灯光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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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8-05-07 2019-05-29
    8

    佛山市顺德区灯光贸易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归气纱线厂、郑卧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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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6民初204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灯光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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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8-03-29 00:00:00 2018-11-15
    9

    佛山市顺德区灯光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浩鸿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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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6民初40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灯光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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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7-07-24 00:00:00 2018-01-23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灯光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浩鸿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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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08-14
    2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灯光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浩鸿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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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04-2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606民初2712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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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271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灯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助高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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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助高针织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灯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助高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莞市助高针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灯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92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6925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收取计2328.13元、财产保全费1027.03元,合计3355.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助高针织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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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6
    2

    (2020)粤0606民初3152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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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315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灯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方振 台山市沣泰染织有限公司 刘庆龙 周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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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山市沣泰染织有限公司、周勇、刘庆龙、方振: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灯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山市沣泰染织有限公司、周勇、刘庆龙、方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台山市沣泰染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847575元及逾期利息12713.63(以847575元为本金按3%为月利率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共860288.63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台山市沣泰染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356.81元(以847575元为本金按日利率0.05%为基准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以上两项共866645.44元;3.请求依法判决由被告周勇、刘庆龙、方振对上述所有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台山市沣泰染织有限公司、周勇、刘庆龙、方振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黄婉媚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欧瑞兴、人民陪审员冯沛芬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冯淑娴、倪俊宇担任记录,于2021年5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陈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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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8
    3

    (2020)粤0606民初2712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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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271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灯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助高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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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助高针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灯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助高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货款86925元及逾期利息14481.34元(利息14481.34元:①10293.37元,以86925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②4187.97元,以8692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为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共101406.3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黄婉媚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钟金强、人民陪审员郑宇阳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冯淑娴、倪俊宇担任记录,于2021年3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陈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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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5
    4

    (2020)粤0606民初587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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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58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灯光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惠州市锦盛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锦盛纺织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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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锦盛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佛山市顺德区灯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锦盛纺织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587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惠州市锦盛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灯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36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灯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81.3元,财产保全费1215.32元,合计4296.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灯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6.62元,被告惠州市锦盛纺织有限公司负担42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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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8
    5

    (2020)粤0606民初587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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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58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灯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锦盛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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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锦盛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灯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锦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通民事裁定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及告知书。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6000元及逾期利息3064.5元(利息238.5元,以8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利息1269元,以48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利息1557元,以8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共139064.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8日(下午)4时20分在陈村法庭二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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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2
    6

    (2017)粤0606民初40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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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6民初40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灯光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浩鸿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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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浩鸿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灯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浩鸿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28559.5元及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判决书制定付款履行期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共计6599.39元),共计人民币135158.89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王成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国明、人民陪审员欧树玲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卢致慧担任记录,于2017年7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陈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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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21
    7

    (2017)粤0606民初40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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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6民初40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灯光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浩鸿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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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浩鸿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灯光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浩鸿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山浩鸿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灯光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8559.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6年5月18日起以12855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3.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浩鸿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Ο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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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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