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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鸿隆世纪广场物业服务中心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4楼17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7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5

    法律诉讼1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胡太阳与姜抒慧、赖东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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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民初36398号之一 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胡太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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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05-15 2020-07-10
    2

    余龙与周琼燕、深圳市鑫森缘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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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民初36468号之一 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余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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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05-15 2020-07-10
    3

    朱浩珲与姜抒慧、赖东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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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6993号 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朱浩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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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05-12 2020-06-03
    4

    蔡松明与姜抒慧、赖东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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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6991号 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蔡松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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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05-12 2020-06-03
    5

    叶伟盛与唐建华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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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6995号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叶伟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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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05-12 2020-06-03
    6

    申云与臧伟、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鸿隆世纪广场物业服务中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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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6994号 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申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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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05-12 2020-06-03
    7

    朱巧辉与黄隆震、黄兴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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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民初36471号之一 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朱巧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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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05-11 2020-05-29
    8

    唐林华与臧伟、林伟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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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民初36469号之一 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唐林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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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05-11 2020-05-29
    9

    张奔与郑荣辉、郑沛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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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1015号 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张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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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05-09 2020-05-12
    10

    李亮与黄隆震、黄兴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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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4437号之一 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李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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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05-08 2020-06-15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排除妨害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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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六版 2020-04-10
    2 - 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 唐林华 被告- 臧伟 林伟瀚 林炜浩 林佳茵 林芷茵 谢少梅 林要干 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鸿隆世纪广场物业服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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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64 2020-01-23
    3 - 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 朱巧辉 被告- 黄隆震 黄兴套 马兴松 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鸿隆世纪广场物业服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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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64 2020-01-2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终207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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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20715号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鸿隆世纪广场物业服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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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0715号姜抒慧、赖东阳:上诉人叶杏娥、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鸿隆世纪广场物业服务中心与被上诉人姜抒慧、赖东阳、胡太阳、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终20715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7日14时30分在第十七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法院联系人:陈颖电话:0755-8353506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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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9
    2

    (2021)粤03民终1806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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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8060-18062号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鸿隆世纪广场物业服务中心 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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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8060-18062号马兴松、黄兴套、黄隆震:上诉人朱巧辉、李亮、叶伟盛与被上诉人黄隆震、黄兴套、马兴松、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鸿隆世纪广场物业服务中心排除妨害纠纷三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将相关事项告知:一、本案由审判员彭安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玮娜、审判员许莹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由法官助理陈颖兼任。如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二、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三、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四、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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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0
    3

    (2021)粤03民终20327号书面审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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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20327号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鸿隆世纪广场物业服务中心 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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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0327号臧伟、周枫、胡蓉:上诉人李雪华与被上诉人臧伟、周枫、胡蓉、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鸿隆世纪广场物业服务中心、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书面审理通知书。内容为:上诉人林志威与被上诉人臧伟、余泽超、余文场、施酿益、余泽鸣、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鸿隆世纪广场物业服务中心、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一、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如有关联案件信息或国内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同类判例信息的,可以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中国邮政EMS向本院提交。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三、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四、本案由马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敏、审判员吴春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为方玉娇,书记员由法官助理兼任。如你方认为上述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逾期本院将视为你方不申请回避。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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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30
    4

    (2021)粤03民终20326号书面审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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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20326号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鸿隆世纪广场物业服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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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0326号臧伟、余泽超、余文场、施酿益、余泽鸣:上诉人林志威与被上诉人臧伟、余泽超、余文场、施酿益、余泽鸣、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鸿隆世纪广场物业服务中心、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书面审理通知书。内容为:上诉人林志威与被上诉人臧伟、余泽超、余文场、施酿益、余泽鸣、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鸿隆世纪广场物业服务中心、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一、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如有关联案件信息或国内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同类判例信息的,可以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中国邮政EMS向本院提交。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三、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四、本案由马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敏、审判员吴春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为方玉娇,书记员由法官助理兼任。如你方认为上述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逾期本院将视为你方不申请回避。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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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30
    5

    (2020)粤0303民初243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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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24363号 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 胡太阳 被告- 赖东阳 姜抒慧 叶杏娥 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鸿隆世纪广场物业服务中心 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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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24363号姜抒慧、赖东阳:原告胡太阳与被告姜抒慧、赖东阳、叶杏娥、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鸿隆世纪广场物业服务中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被告叶杏娥提交的(2020)粤0303民初24363号上诉状,该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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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3
    6

    (2020)粤0303民初243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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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24370号 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 张奔 被告- 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鸿隆世纪广场物业服务中心 郑荣辉 郑沛发 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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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24370号郑荣辉、郑沛发:原告张奔与被告郑荣辉、郑沛发、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鸿隆世纪广场物业服务中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24370号民事上诉状,上诉状内容为:一、请求撤销(2020)粤0303民初24370号判决书,对本案予以改判;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联系方式:0755-2503813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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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5
    7

    (2020)粤0303民初2436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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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24369号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森缘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鸿隆世纪广场物业服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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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24369号周琼燕、张海军、深圳市鑫森缘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余龙与被告周琼燕、张海军、深圳市鑫森缘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鸿隆世纪广场物业服务中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24369号民事上诉状,上诉状内容为:一、请求撤销(2020)粤0303民初24369号判决书,对本案予以改判;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联系方式:0755-2503813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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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5
    8

    (2020)粤0303民初2437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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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24371号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鸿隆世纪广场物业服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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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24371号林要干、谢少梅、林佳茵、林伟瀚、臧伟、林芷茵:原告张奔与被告林要干、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鸿隆世纪广场物业服务中心、谢少梅、林佳茵、林伟瀚、林炜浩、臧伟、林芷茵、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24371号民事上诉状,上诉状内容为:一、请求撤销(2020)粤0303民初24371号判决书,对本案予以改判;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联系方式:0755-2503813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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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5
    9

    (2020)粤0303民初243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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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24363号 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 胡太阳 被告- 赖东阳 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鸿隆世纪广场物业服务中心 叶杏娥 姜抒慧 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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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24363号姜抒慧、赖东阳、叶杏娥:原告胡太阳与被告姜抒慧、赖东阳、叶杏娥、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鸿隆世纪广场物业服务中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24363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24363号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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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3
    10

    (2020)粤0303民初2436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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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24364号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鸿隆世纪广场物业服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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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24364号叶杏娥、赖东阳、姜抒慧:原告陆锡宁与被告叶杏娥、赖东阳、姜抒慧、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鸿隆世纪广场物业服务中心、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24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陆锡宁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0元,由原告陆锡宁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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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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