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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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税一稽罚[2019]201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核实,你单位自2016年10月开始零申报,2017年11月增值税申报后就再没有申报纳税,未履行税收义务;实地检查发现注册地现为温州新联外贸园区,没有发现你单位在此生产经营,也无法联系到你单位,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系走逃(失联)企业。经查,你单位(1)于2015年12月取得沛县相旭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虚开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54130,发票号码:11860890-11860898,9份发票合计金额:792632.48元,税额合计:134747.52元,价税合计:927380.00元),上述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所属期2015年12月申报抵扣增值税134747.52元;(2)于2016年1月取得沛县格雅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虚开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44160,发票号码:05856807-05856825,19份发票合计金额:1837230.78元,税额合计:312329.22元,价税合计:2149560.00元),上述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所属期2016年1月份申报抵扣增值税312329.22元。但从资金流的调查来看,你单位向发票开具方支付的资金均已证实回流,并未实际付款,其交易不具备真实性。根据上述事实,认定你单位以上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达到偷税的目的。以上事实有1、沛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签发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2、原瓯海国税出具的《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3、防伪税控核定信息;4、温州市驼力鞋业有限公司人事部出具的证明、现场照片、情况说明;5、企业基本户银行对账单、叶微微银行对账单、沛县格雅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对账单、沛县相旭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对账单;6、税务检查通知书及温州日报公告送达凭证;7、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证据证实。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1110806.04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1110806.0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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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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