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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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亿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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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09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海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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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12-0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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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执582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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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0939号深圳市海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亿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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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09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海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亿铭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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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0939号广东亿铭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海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亿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10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亿铭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深圳市海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款1568362元及利息(按本金1321525.80元自2019年5月28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50%计。按本金1321525.8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按本金246836.20元自2019年10月28日起计,均计至清付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计,但上述利率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海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东亿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5659732020-09-1516:20:44:58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2020)粤0106民初10939号深圳市海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亿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广东亿铭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电话:020-830085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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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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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0939号深圳市海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亿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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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09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海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亿铭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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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0939号广东亿铭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海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亿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56836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利息人民币89135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4月26日起暂计至2020年4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担保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10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3533182020-05-2016:41:29:746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2020)粤0106民初10939号深圳市海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亿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广东亿铭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电话:020-830085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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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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