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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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首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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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首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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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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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民初33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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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民初33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首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起 当事人- 云南首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和秀菊 黄丽丽 杨志坚 曾斌 丽江市古城区东方公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弋丹 张文斌 丽江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张文新 杨自兰 和坚华 永胜意达广告有限公司 王劲松 香格里拉市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曾雪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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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民初3342号香格里拉市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首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丽江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市古城区东方公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永胜意达广告有限公司、和秀菊、和坚华、张文新、杨志坚、张文斌、杨自兰、王劲松、弋丹、曾斌、黄丽丽、曾雪山、第三人香格里拉市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王劲松、何秀菊、张文新、杨志坚、和坚华、张文斌、杨自兰、弋丹、曾雪山不服本院(2019)云01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王劲松、和秀菊的上诉请求为:一、撤销(2019)云01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裁定驳回对上诉人的起诉;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张文新、杨志坚、和坚华、张文斌、杨自兰、弋丹、曾雪山的上诉请求为:一、撤销(2019)云01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裁定驳回对上诉人的起诉;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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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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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民初33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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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民初33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首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起 当事人- 云南首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和秀菊 黄丽丽 杨志坚 曾斌 丽江市古城区东方公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弋丹 张文斌 丽江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张文新 杨自兰 和坚华 永胜意达广告有限公司 王劲松 香格里拉市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曾雪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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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民初3342号香格里拉市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首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丽江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市古城区东方公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永胜意达广告有限公司、和秀菊、和坚华、张文新、杨志坚、张文斌、杨自兰、王劲松、弋丹、曾斌、黄丽丽、曾雪山、第三人香格里拉市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民初33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云南首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丽江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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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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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民初3342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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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民初334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首鑫小微金融再贷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起 当事人- 云南首鑫小微金融再贷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丽江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丽江市古城区东方公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永胜意达广告有限公司 和秀菊 和坚华 张文新 杨志坚 张文斌 杨自兰 王劲松 戈丹 曾斌 黄丽丽 曾雪山 香格里拉市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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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民初3342号香格里拉市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首鑫小微金融再贷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丽江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市古城区东方公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永胜意达广告有限公司、和秀菊、和坚华、张文新、杨志坚、张文斌、杨自兰、王劲松、戈丹、曾斌、黄丽丽、曾雪山、第三人香格里拉市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并定于2020年5月27日上午09时30分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二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二O年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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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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