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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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懒人度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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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执47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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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07 |
2 |
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景商旅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凯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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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957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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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7-09 |
3 |
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和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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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7607号 |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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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4-27 |
4 |
姜博飞、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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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执保819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姜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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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3-25 |
5 |
成都和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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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执保476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成都和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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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3-25 |
6 |
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碑林区雁塔路分公司、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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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执保482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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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3-25 |
7 |
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独一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无二之旅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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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执保5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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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1-03-25 |
8 |
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睦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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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324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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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02 |
9 |
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环球假期(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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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064号 |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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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2-02 |
10 |
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绿野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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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324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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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2-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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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民初2324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睦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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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24 | 2020-09-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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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194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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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94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中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东中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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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9412号广东中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中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林劲:原告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劲、广东中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中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9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东中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款项39,622元;二、被告广东中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计算至2021年3月26日违约金8,000.6元,(之后的违约金以39,62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为限);三、判令被告广东中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对清偿上述第1、2项的款项履行不足时,被告广东中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就不足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四、被告林劲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广东中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元,保全费497元,由被告广东中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上述费用,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东中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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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2 |
(2021)粤0303民初2182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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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18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武汉臻辰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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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1821号邓隆、武汉臻辰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隆、武汉臻辰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182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直播庭审活动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各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4日09时30分在速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院联系人:赖助理电话:0755-8263697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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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3 |
(2021)粤0303民初76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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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7628号 |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碑林区雁塔路分公司 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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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7628号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碑林区雁塔路分公司:原告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碑林区雁塔路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7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碑林区雁塔路分公司、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款项54383元;二、被告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碑林区雁塔路分公司、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54383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2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的标准计算,该计算标准超过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为限);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4元,由被告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碑林区雁塔路分公司、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68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碑林区雁塔路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8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保全费647.03元,由被告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碑林区雁塔路分公司、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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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4 |
(2021)粤0303民初43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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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4343号 |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姜博飞 深圳市懒人度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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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4343号姜博飞、深圳市懒人度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博飞、第三人深圳市懒人度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4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姜博飞对第三人深圳市懒人度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酒店预订款本金391556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共计457188.22元;之后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9元、诉讼保全费2805.94元,由被告姜博飞负担。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4079元、诉讼保全费2805.94元,上述费用被告姜博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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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5 |
(2021)粤0303民初194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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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94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中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东中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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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9412号林劲、广东中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中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劲、广东中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中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941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酒店预订款及接机订单本金39,622元及违约金8,000.6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3月26日),共计人民币47,622.60元;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用;3、判令被告一对清偿上述第1、2项的款项履行不足时,被告二就不足部分承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三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8月30日10时30分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李展龙电话:0755-2274264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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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2 |
6 |
(2021)粤0303民初762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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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7628号 |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碑林区雁塔路分公司 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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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7628号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碑林区雁塔路分公司:原告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碑林区雁塔路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762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54383元及违约金人民币8320.60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0日),共计人民币62703.6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直播庭审活动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2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霍哲弘电话:0755-2232740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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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7 |
(2021)粤0303民初76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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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7607号 |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和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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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7607号成都和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和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7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成都和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693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0年12月20日,该违约金为人民币6498.5元;之后的违约金以人民币3693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元,保全费45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缴纳的受理费443元,保全费45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43元,保全费45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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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8 |
(2020)粤0303民初4498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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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98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独一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北京无二之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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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987号北京无二之旅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独一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无二之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44987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4月21日09时30分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法院联系人:陈晓丹电话:0755-2274108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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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9 |
(2020)粤0303民初4498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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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98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无二之旅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独一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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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4987号北京无二之旅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独一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无二之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44987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4月21日09时30分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法院联系人:陈晓丹电话:0755-2274108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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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10 |
(2020)粤0303民初232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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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324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睦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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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睦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睦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23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睦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元98264.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0年11月14日,该违约金为美元14230.26元;之后的违约金以美元98264.2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20年11月14日计至清偿之日);二、被告上海睦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6610.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0年11月14日,该违约金为人民币3240.90元;之后的违约金以人民币16610.5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20年11月14日计至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93元及保全费人民币4313元,均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经预交上述费用,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93元及保全费人民币431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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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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