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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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公路罚简[2018]03(41)0039号 |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8年01月30日,宁波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号为浙BX5595的车辆于2018年01月29日20时01分行驶在G15沈海高速杭州湾跨海大桥超限检测站时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27.2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2吨。经核对该车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认定浙BX5595为宁波市明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所有,驾驶员为黄强。本机关于2018年01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公路罚告简[2018]03(41)003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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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鄞环行罚〔2017〕(75)号 | 区环保局 |
处罚决定书文号:鄞环行罚〔2017〕(75)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明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宁波市明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计文明主要违法事实: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导致废水中的氨氮、化学需氧量超标行政处罚种类:1、罚款叁万壹仟元。行政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鄞州银行各乡镇支行(罚款编号:435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7年7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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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鄞运罚决字[2017] 第3302275117000153号 | 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7年04月20日13时58分,驾驶员侯沛兵驾驶浙B.H8626普通货车到鄞州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因上次检测有效期至2017年3月7日止,已超期。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被执法人员施波、鲍迎展查获。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处以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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