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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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毅与被告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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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3民初48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钟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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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4-28 |
2 |
原告董子杰与被告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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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53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董子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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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3-19 |
3 |
原告王延宁与被告李尚伟、被告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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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06民初11828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王延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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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3-12 |
4 |
原告孙三军与被告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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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3民初3704号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原告-孙三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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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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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滕德叶、郭行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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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民终256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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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5 | 2020-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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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永秀、程从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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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民终712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上诉人-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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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3 | 2020-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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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高祥河、周大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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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民终259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上诉人-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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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11 | 2020-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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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滕德叶与被告郭行平、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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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3民初453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滕德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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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19-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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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祥河与被告周大伟、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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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3民初539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高祥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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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2019-11-11 | 2019-11-27 |
10 |
原告高永秀与被告程从文、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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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4315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高永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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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9-07-17 | 2019-09-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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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舍庚、赵和芳、韩小双、徐正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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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452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 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赵和芳 徐正云物业服务合同 韩小双 孙舍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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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舍庚、赵和芳、韩小双、徐正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9-09-06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4526号孙舍庚、赵和芳、韩小双、徐正云:本院对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舍庚、赵和芳、韩小双、徐正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45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舍庚、赵和芳、韩小双、徐正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人民币11339.34元及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承办法官:陈安联系电话:025-8352393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高永秀诉被告程从文、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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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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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永秀诉被告程从文、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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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431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高永秀 被告- 程从文 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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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4315号程从文:本院受理原告高永秀诉被告程从文、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宣判后,被告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苏0111民初43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上诉状副本,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九月二日承办法官:林咏梅联系电话:025-8352951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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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3 |
原告李明诉被告谢辉、杨明生、王雷、吴蔚蔚、杨冬冬、宗远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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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391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明 当事人- 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杨明生 杨冬冬 吴蔚蔚 谢辉 王雷 宗远晨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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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明诉被告谢辉、杨明生、王雷、吴蔚蔚、杨冬冬、宗远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公告日期:2019-09-06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3916号谢辉、杨明生: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诉被告谢辉、杨明生、王雷、吴蔚蔚、杨冬冬、宗远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宣判后,被告王雷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苏0111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上诉状副本,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王雷的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九月二日承办法官:林咏梅联系电话:025-8352951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高永秀诉被告程从文、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公告下一篇原告李祥保诉被告张宇翔、张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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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4 |
原告高永秀诉被告程从文、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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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431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高永秀 被告- 程从文 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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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4315号程从文:本院对原告高永秀诉被告程从文、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431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高永秀各项损失合计145306.12元;驳回原告高永秀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58元,已减半收取579元,由被告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承办法官:林咏梅联系电话:025-8352951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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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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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梅琳诉被告王喜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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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301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许梅琳 当事人- 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喜歌民间借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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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梅琳诉被告王喜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9-07-26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3015号王喜歌:本院对原告许梅琳诉被告王喜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喜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许梅琳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426元,由被告王喜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七月十八日承办法官:林咏梅联系电话:025-8352951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高永秀诉被告程从文、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陈台英诉葛政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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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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