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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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佳祥、中山市万旗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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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刘佳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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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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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3189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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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318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佳祥 被告- 中山市万旗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万合信息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中山市原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山市万旗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中山市原典贸易有限公司 钟卓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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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刘佳祥诉被申请人中山市万旗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钟卓伟、万合信息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中山市万旗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原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原典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4520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3189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中山市万旗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钟卓伟、中山市万旗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原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74774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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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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