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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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与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行政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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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6行审886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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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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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姝青、李宁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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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邱姝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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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院受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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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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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与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行政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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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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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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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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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5民初122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车管家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轩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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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5民初12250号江苏轩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平安车管家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轩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号为2020PAZL150000013-CG-01《汽车销售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人民币2,50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2,594,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应当于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定于2022年6月14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 00在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1号4楼)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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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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