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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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淳地税稽罚[2017]23号 | 淳安县地方税务局 |
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2016年11月8日增资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5490万元未贴印花,未按税法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2745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单位的纳税主体资格。2.《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1份、《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3份和附件、2016年11月8日第0045号记账凭证1页和附件、2016年11月8日第0046号记账凭证1页和附件、2016年11月8日第0047号记账凭证2页和附件(均为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反映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入账情况,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属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对你单位(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6765724U;登记注册类型:非国有控股非上市企业;生产经营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坪山路89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李维民,身份证件号码:320825********0215;经营范围:生产:胶囊类保健食品(含红曲原料发酵和提取)、方便食品(其他方便食品)、食品添加剂[红曲米(粉)];其他酒(配制酒);饮料(其他饮料类);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生物发酵技术的开发、研究、转让,植物提取技术开发、研究、转让(涉及前置审批的经批准后经营),植物提取物的研发、销售;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种植、销售:中药材(场地另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营业帐簿为应纳税凭证。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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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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