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饶铅市监药处〔2021〕1号 | 铅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未对员工进行2020年度培训,且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伍仟元人民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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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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