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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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176号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现查明,2021年4月25日,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应急管理中心的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嘉兴工业园区永叙路558号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随即当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相关问题整改完毕,并于2021年4月30日将相关案卷移交至我局科技城(大桥)分队。经调查,该公司一名叫李勋的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卡上的时间有误,其中卡上的企业文化教育培训、厂级培训和班组培训的日期都在同一天,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交案卷、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等。2021年05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南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9-017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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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详情 |
2 | 嘉地税稽罚[2017]109号 | 市财政局 |
经查实,该单位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少缴房产税1212300.51元、少扣缴个人所得税2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处以607200.26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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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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