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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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春香诉被告熊兆志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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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04财保14号 | - |
原告- 龚春香 当事人- 南昌天翌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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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兆志:本院受理龚春香诉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赣0104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天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资产。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赣0104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及保全财产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保全财产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联系人:谢晓敏联系电话:0791-85213793联系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昌市三店西路227号邮政编码:330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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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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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地质工程总公司诉被告南昌天翌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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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04财保13号 | - |
原告- 江西地质工程总公司 当事人- 南昌天翌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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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天翌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西地质工程总公司诉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赣0104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天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4286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资产。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赣0104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及保全财产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保全财产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联系人:谢晓敏联系电话:0791-85213793联系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昌市三店西路227号邮政编码:330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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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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