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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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张自平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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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申251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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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6-08 | 2020-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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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控外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鑫雅电子礼品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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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6383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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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6-16 |
3 |
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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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1670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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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8-12 | 2019-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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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鑫雅电子礼品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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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6383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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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7-25 | 2019-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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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张自平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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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终1835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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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05 | 2019-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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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都汇制衣有限公司、刘荣贵、邓惠珍、刘宇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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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3民初429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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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2-25 | 2019-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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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都汇制衣有限公司、刘荣贵、邓惠珍、刘宇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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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3民初42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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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8-11-23 | 2019-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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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都汇制衣有限公司、刘荣贵、邓惠珍、刘宇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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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3民初42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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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8-08-08 | 2018-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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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自平、南昌天顺制衣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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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民初919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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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8-05-08 | 2018-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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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天顺制衣有限公司、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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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辖终53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昌天顺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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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2-12 | 2018-02-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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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福茂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陆德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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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226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金控外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福茂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陆德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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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福茂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福茂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陆德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03民初2261号民事上诉状。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103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二、判令被上诉人江西福茂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685288.9元;三、判令被上诉人江西福茂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上诉人支付滞纳金122529.66元(以本金685288.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的利率从2020年5月11日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3月4日合计为122529.66元);四、判令被上诉人陆德富对第二、三项上诉请求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按规定在期满之日后将上诉案件移送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赵力联系电话:0791-86783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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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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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福茂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陆德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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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226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金控外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福茂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陆德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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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福茂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福茂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陆德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03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97元、诉讼保全费4519元,共计16316元由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承办法官:赵力联系电话:0791-86783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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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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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东莞市鑫雅电子礼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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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执127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鑫雅电子礼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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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鑫雅电子礼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0103民初6383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已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3执12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期满7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30009本案承办人:聂文吝联系电话:0791-8678336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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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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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鑫雅电子礼品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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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6383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金控外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鑫雅电子礼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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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鑫雅电子礼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鑫雅电子礼品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东莞市鑫雅电子礼品有限公司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103民初63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东莞市鑫雅电子礼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税款174454.2元及逾期利息(以174454.2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43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为5463元,由被告东莞市鑫雅电子礼品有限公司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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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
5 |
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诉东莞市鑫雅电子礼品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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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6383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鑫雅电子礼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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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鑫雅电子礼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03民初638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垫税款182158.49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182158.4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清偿全部垫税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垫税款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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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6 |
(2018)粤0306执1670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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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1670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赵桂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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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16701号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赵桂招: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145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167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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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5 |
7 |
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都汇制衣有限公司、刘荣贵、邓惠珍、刘宇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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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3民初42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都汇制衣有限公司 刘荣贵 邓惠珍 刘宇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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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惠珍、刘宇晗: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都汇制衣有限公司、刘荣贵、邓惠珍、刘宇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赣0103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吴芳兰电话:0791-867857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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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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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都汇制衣有限公司、邓惠珍、刘宇晗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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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3民初429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都汇制衣有限公司 邓惠珍 刘宇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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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惠珍、刘宇晗: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都汇制衣有限公司、邓惠珍、刘宇晗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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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4 |
9 |
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都汇制衣有限公司、刘荣贵、邓惠珍、刘宇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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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3民初42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都汇制衣有限公司 刘荣贵 邓惠珍 刘宇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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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惠珍、刘宇晗: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都汇制衣有限公司、刘荣贵、邓惠珍、刘宇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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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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