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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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郑中)市监食罚决字〔2019〕12号 |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于2018年12月14日对班够(郑州市中原区田丰豆制品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立案调查。2018年11月14日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你经营的散装河粉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543g/kg,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得在河粉中使用,属于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经调查,虽然你采购散装河粉时并不明知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没有群众反映食用该批次河粉后出现不良反应,但是该供货者并不具备散装食品经营资格,你采购食品时未仔细查验供货者的经营范围,因此你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符合法定的免予处罚条件。另查明,你经营的涉案批次不合格河粉共进货5公斤,已全部售出,每公斤售价3元,营业收入15元,违法所得15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当事人提供的供货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4、供货者销货清单复印件一张;5、《检验报告》№:JMASFZLC73744823;6、当事人营业执照、小经营店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根据你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较低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你违法行为阶次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伍元整(1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零壹拾伍元整(10015元)。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账号:9051500201090194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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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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