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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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周文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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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民终6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周文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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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7-30 |
2 |
四川科立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乐山华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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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民初41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科立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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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6-09 |
3 |
周文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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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89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周文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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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6-01 |
4 |
周文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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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90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周文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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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6-04 |
5 |
汪某、四川科立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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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民初4457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四川科立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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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26 |
6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科立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银邦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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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初48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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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1-07-30 |
7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银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科立鑫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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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8民初110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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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1-06-04 |
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银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科立鑫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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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8民初110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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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1-06-01 |
9 |
原告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诉被告四川科立鑫新材料有限公司、牟浩斌、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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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民初47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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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09-30 |
10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与四川科立鑫新材料有限公司、牟浩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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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执恢2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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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12-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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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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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执568号 | - |
当事人- 四川科立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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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作出的(2016)川1102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科立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并由刘兵、付晓琴担任本案的承办人。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8)川1102执5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立即自动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附:一、本案执行标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34399.2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534399.25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4722元。申请执行费8111元。二、本院收取执行案款帐号:单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乐山天星路花园分理处;账号:6228400527012861067注:执行案款请交银行或本院财务室,由财务室出具收据,本案承办法官不收取现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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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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