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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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工商双生字〔2017〕第149号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
当事人西安恒信奥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所指的之规定。属属于强制消费的行为。对该行为,建议对其做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根据以上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罚款:10000元(壹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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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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