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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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金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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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5民初7101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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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09-18 |
2 |
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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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5民初510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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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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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冯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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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5民初388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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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8-12 |
4 |
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叶九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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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5民初387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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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8-12 |
5 |
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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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5民初387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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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9-14 |
6 |
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傅世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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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5民初388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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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9-14 |
7 |
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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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5民初387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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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9-14 |
8 |
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车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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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5民初510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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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7-30 |
9 |
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理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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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5民初387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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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21-07-07 | 2021-07-30 |
10 |
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罗素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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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5民初387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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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21-07-07 | 2021-07-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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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15民初65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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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5民初650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符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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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5民初6500号符英: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符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醒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中心人民法庭(晏家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9月23日上传日期:2019年09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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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
2 |
(2019)渝0115民初16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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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5民初165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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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5民初1655号余亭: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余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15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余亭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615.6元及违约金(以每月物管费37.3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余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刊登日期:2019年07月18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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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
3 |
(2019)渝0115民初16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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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5民初165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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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5民初1655号余亭: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余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15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余亭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615.6元及违约金(以每月物管费37.3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余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刊登日期:2019年07月17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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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
4 |
(2019)渝0115民初16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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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5民初165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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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5民初1658号邱安平: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邱安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15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邱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82.8元及违约金(以每月物管费23.9元为基数,从欠费次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邱安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刊登日期:2019年07月03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0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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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
5 |
(2019)渝0115民初16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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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5民初165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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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5民初1656号但志平: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但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15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但志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52.4元及违约金(以每月物管费23.7元为基数,从欠费次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但志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刊登日期:2019年07月03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0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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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
6 |
(2019)渝0115民初16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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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5民初165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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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5民初1655号余亭: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余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15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余亭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615.6元及违约金(以每月物管费37.3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余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刊登日期:2019年07月03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0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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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
7 |
(2019)渝0115民初13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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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5民初130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郭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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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5民初1302号郭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15民初130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19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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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
8 |
(2019)渝0115民初16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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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5民初165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夏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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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5民初1659号夏光: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等法律文书。原告李红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09.6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941.4元(至起诉之日)以及起诉后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被告欠付物业服务费金额的每日千分之按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6月1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三月十二日刊登日期:2019年03月12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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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
9 |
(2019)渝0115民初16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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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5民初165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邱安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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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5民初1658号邱安平: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等法律文书。原告李红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82.8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89.5元(至起诉之日)以及起诉后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被告欠付物业服务费金额的每日千分之按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6月13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三月十二日刊登日期:2019年03月12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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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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