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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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灿德、杨家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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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685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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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7-01 | 2021-08-19 |
2 |
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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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685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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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7-01 | 2021-08-19 |
3 |
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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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804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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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8-19 |
4 |
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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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804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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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8-19 |
5 |
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秋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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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685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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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8-19 |
6 |
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自美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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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698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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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0-12-30 |
7 |
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小英、周家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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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160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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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23 |
8 |
何梓熹与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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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1656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何梓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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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12-27 |
9 |
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某、黄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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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6625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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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0-12-25 |
10 |
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俊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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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224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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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1-08-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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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周家青、周小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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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531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周家青 周小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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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周家青、周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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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2 |
(2021)粤2071民初8047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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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804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罗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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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罗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80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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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3 |
(2021)粤2071民初804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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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804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罗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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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罗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80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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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4 |
(2021)粤2071民初1685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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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685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姜骁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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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姜骁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翟伟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海平,吴志恒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柯佩烨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4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姜骁峰向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共10个月的物业管理费2798.1元及违约金1144.14元(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每月物业管理费279.81元为基数,分别从欠费次月1日起按0.3%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为1144.14元),以上暂合计3942.24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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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5 |
(2021)粤2071民初1685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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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685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叶自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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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叶自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翟伟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海平,吴志恒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柯佩烨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4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叶自美向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共43个月的物业管理费9370.99元及违约金17962.23元(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每月物业管理费217.93元为基数,分别从欠费次月1日起按0.3%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为17962.23元)以上暂合计:27333.22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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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6 |
(2021)粤2071民初804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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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804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罗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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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罗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翟伟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开联,杨洁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柯佩烨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6月21日下午15时4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罗兰向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共20个月的车位管理费800元及违约金696.36元(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每月车位管理费40元为基数,分别从欠费次月1日起按0.3%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为696.36元)以上暂合计:1496.36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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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7 |
(2021)粤2071民初804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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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804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罗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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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罗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翟伟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开联,杨洁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柯佩烨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6月21日下午15时4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罗兰向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共11个月的物业管理费2385.57元及违约金1094.98元(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每月物业管理费216.87元为基数,分别从欠费次月1日起按0.3%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为1094.98元)以上暂合计:3480.55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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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8 |
(2020)粤2071民初1319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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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319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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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13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实欠物业管理费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8年5月1日起支付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军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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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
9 |
(2020)粤2071民初22332号陆静波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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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233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陆静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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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陆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陆静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陆静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共7个月的物业服务费2344.16元及违约金(分段计算:分别从欠费次月1日起,以每月所欠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陆静波负担4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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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10 |
(2020)粤2071民初1648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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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648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吴栩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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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吴栩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栩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545.64元,及违约金(以每月应交物业服务费329.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分别自欠费次月的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4元,被告吴栩筠负担6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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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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