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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丽鹏

    山东丽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丽鹏路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山东泰山生力源玻璃有限公司与山东丽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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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982民初33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山东泰山生力源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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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2021-02-05 2021-03-26
    2

    山东泰山生力源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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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982执保1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人-山东泰山生力源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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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2021-01-15 2021-01-26
    3

    山东丽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陆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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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1885号之一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山东丽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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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26 2019-12-24
    4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丽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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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鲁06民辖终49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山东丽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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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09 2019-01-02
    5

    山东金田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陆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烟台市鹏科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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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鲁0612民初2332号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山东金田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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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2018-07-12 2019-01-0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9执182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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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执1828号 -

    原告- 山东丽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科陆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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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执1828号深圳市科陆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东丽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烟台仲裁委员会(2017)烟仲字第22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执18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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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1
    2

    (2019)粤03执188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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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188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山东丽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科陆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股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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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1885号深圳市科陆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东丽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烟台仲裁委员会(2017)烟仲字第22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18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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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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